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

2006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06〕51號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委託管理範圍、委託管理程式、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和承擔的責任、有關國有資產處置、委託管理的績效評價5部分。

按《意見》規定,委託管理資產範圍是:體育、文化、教育、衛生、國安、監獄、勞教、地勘等單位以及工商、地稅、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系統(省本級機關及直屬機構除外)的國有資產,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除外)的國有資產以及省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06〕51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19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辦發〔2006〕51號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12月19日

意見

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
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川委發[2004]3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4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為規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維護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現就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委託管理範圍
委託管理資產範圍:體育、文化、教育、衛生、國安、監獄、勞教、地勘等單位以及工商、地稅、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實行垂直管理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系統(省本級機關及直屬機構除外)的國有資產,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除外)的國有資產以及省政府指定的國有資產。以上委託管理資產範圍與省級機關執行增收節支獎和“削峰填谷”政策所屬125個賓館飯店等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剝離。
二、委託管理程式
(一)根據省政府的決定,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按規定組織開展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清理,清理結果經審計核實後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二)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向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提交《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包括受委託管理的國有資產總量與分布、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等。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機關,對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上報的國有資產管理材料進行審核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與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應加強對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如遇機構撤併等重大情況,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需變更委託管理協定的,由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雙方重新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書》;如因管理需要,委託方需變更委託管理協定的,應在徵求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意見後,雙方重新簽訂《委託管理協定書》。
(四)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向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核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每2年進行1次產權登記檢查。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應配合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做好產權登記檢查工作。
三、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和承擔的責任
(一)主要職責。
1.確定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負責制訂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4.負責委託管理範圍內國有資產在本系統(部門或單位)內調撥、拍賣、重組、報損、報廢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等處置的審批和審核、申報。
5.負責委託管理範圍內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經營情況的監督、管理與考核。
6.按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委託管理範圍內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
7.負責委託管理範圍內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人員廉潔從業教育和監督工作。
(二)承擔的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資產管理制度,抓好資產的財務核算和管理。
2.按規定向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並接受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最佳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履行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四、有關國有資產處置
(一)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50萬元(含)以下的國有資產,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授權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審批,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應將審批情況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5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由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審核並提出意見,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或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二)房屋、土地等資產處置,由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三)車輛處置,由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四)國有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由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資產損失價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五、委託管理的績效評價
按《暫行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與績效評價”的原則,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每2年對管理範圍內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考核,向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考核結果。
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有管好、用好委託管理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如有違紀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依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的責任。有關部門對受委託管理部門(單位)主要領導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結合國有資產委託管理考核工作一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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