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7月31日,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川機管發〔2013〕71號印發《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配置管理、使用管理、處置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31條,由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川機管發〔2013〕7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31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配置管理,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四章 處置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四川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機管發〔2013〕71號
省直各部門: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2013年7月31日

暫行辦法

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加強軟體資產管理工作要求,切實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建立和完善軟體資產管理長效機制,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7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4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各單位)的軟體資產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是指計算機系統中與硬體相互依存的一個部分,它是包括程式、數據及其相關文檔的完整集合。其中,程式是按事先設計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執行的指令序列;數據是使程式能正常操縱信息的數據結構;文檔是與程式開發、維護和使用有關的圖文材料。 
軟體資產,是指以軟體載體、許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貝(含文檔資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或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授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軟體。 
軟體資產載體,包括光碟母拷貝、軟磁碟母拷貝、硬碟母拷貝、移動存儲母拷貝、網際網路下載檔案的源檔案等;許可證包括產品外包裝或者載體盤面上的安裝序列號、原始設備製造商產品的內置信息,以及電子文檔格式的授權碼等。 
第四條 省直各單位須將軟體資產納入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範圍,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軟體資產管理應做到合法授權、科學配置、有效使用、規範處置,實現軟體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條 省直各單位更新、購置軟體要堅持勤儉節約、經濟適用、從嚴控制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軟體資產配置應優先配備國產品牌軟體,確保信息安全。 
第六條 軟體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購置、自主開發、調劑、受贈等。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七條 省直各單位應在全面掌握本單位軟體資產情況、工作人員人數、配備各類計算機數以及需要更換和購置軟體數的基礎上,區分作業系統、辦公和防毒等軟體以及國內品牌和國外品牌軟體,整合本單位軟體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軟體資產配置計畫,節約行政成本。 
第八條 軟體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省直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軟體資產配備標準、授權期限以及現有同類軟體資產存量,綜合考慮兼容性、升級和後續服務等因素,提出配置軟體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開發或者投入使用時間,編制本部門年度軟體資產配置計畫。 
省直各單位軟體資產配置所需購置經費,按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納入部門綜合預算。 
第九條 軟體資產配置須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配置更新辦公用計算機,須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 
自行開發的軟體應擁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聯合或委託開發軟體智慧財產權歸屬,按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開發過程中套用第三方軟體產品應取得合法授權。 
第十條 省直各單位軟體資產採購,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省直各單位應加強軟體資產的管理,按有關國家標準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體系,健全軟體資產驗收、入賬、使用、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 
軟體資產管理,以資產管理部門為主導,技術管理部門配合。 
第十二條 加強不同類別軟體資產的管理。 
(一)採購的商業軟體。應建立健全軟體驗收入庫、保管和領用制度,建立軟體資產賬卡,規範軟體資產財務入賬等基礎管理工作。嚴格按採購契約約定,重點加強對軟體授權證書或許可協定等核心資料的管理,確保軟體資產安全,切實維護採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 
(二)開發或升級的軟體。要加強財務核算、資產管理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合理確定開發或升級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加強軟體資產價值核算,及時組織驗收,建立或調整軟體資產賬卡;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對開發軟體原始碼、開發檔案、驗收檔案等技術資料應予歸檔,確保軟體資產安全保密。 
(三)統一配發使用的軟體。由上級或同級部門基於特定工作統一配發,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軟體,應按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建立軟體資產卡片,加強對軟體載體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軟體資產作為固定資產中電子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類項目,按下列規定登記入賬: 
(一)單獨購買的軟體資產,根據發票據實記賬。 
(二)在原有基礎上重新開發、改版或升級的軟體,依據研製開發部門的項目決算,確定發生的支出,增記固定資產價值。 
(三)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套用軟體,與硬體分別入賬。對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軟體資產,應參照市場價格評估後入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評估的信息化成果,可參照開發費用和市場情況進行預估,條件允許的,可委託著作權價值評估機構評估後入賬。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使用軟體資產,應辦理領用手續,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轉移安裝、轉借和處置。使用後按領用清單上的內容退還。 
第十五條 省直各單位應定期進行軟體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調整相關賬卡,做到賬實、賬卡、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並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予以反映。 
軟體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應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六條 省直各單位應加強軟體資產檔案信息管理,保證軟體資產安全。檔案信息包括資產代碼、軟體載體、許可證、自開發軟體原始碼、開發檔案、驗收檔案、安裝說明、使用說明、流轉記錄等內容。 
第十七條 省直各單位應加強軟體使用的培訓和管理,嚴格執行軟體使用操作規程。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十八條 軟體資產處置許可權和程式,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4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委託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6〕5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府管發〔2007〕103號)執行。 
第十九條 堅持優先整合利用原則,對於確實無法整合利用的軟體資產,經專業技術部門鑑定後,按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程式進行處置。以授權形式購置的軟體資產到期後,應及時辦理處置手續,停止使用。為專項工作開發或配發的軟體在失去使用價值且確實無法整合利用的,應及時進行處置。 
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及時調整資產賬卡。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資產可以處置: 
(一)閒置的;
(二)達不到業務要求需淘汰、報廢、刪除的; 
(三)版本陳舊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過授權期限,無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處置的。 
第二十一條 軟體資產可依照資產管理制度和許可協定作出轉讓、捐贈、調劑等處置。 
閒置的軟體資產,由各單位資產管理機構會同信息技術管理機構,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則,優先調劑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軟體資產,應按國家安全保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依據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和資產處置交易憑證,調整資產與財務賬目。 
第二十三條 軟體資產處置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直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機關,負責對省直各單位軟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年度配置計畫和政府集中採購執行情況; 
(三)正版化使用情況; 
(四)處置管理情況; 
(五)納入國有資產決算報告情況;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直各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部門軟體資產管理自查工作,並形成自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直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軟體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統軟體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推進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規範化。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政府機關軟體採購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軟體資產管理與使用的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時要將軟體資產的財務核算、配置使用,以及軟體正版化等情況納入審計範圍。通過內部審計、財務檢查等多種形式,規範單位內部軟體資產管理和軟體正版化工作,自覺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提高軟體資產使用效益,防止損失浪費。 
第二十八條 省直各單位應當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軟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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