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管資〔2011〕280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貫徹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工作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加強軟體資產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暫行辦法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加強軟體資產管理工作要求,切實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管理,強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據《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國管資〔2009〕167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機關軟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經費在國務院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各部門)的軟體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軟體資產,是指以軟體載體、許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貝(含文檔資料)等形式存在的,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資產,或者授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類資產。
軟體資產載體包括光碟母拷貝、軟磁碟母拷貝、硬碟母拷貝、移動存儲母拷貝、網際網路下載檔案的源檔案等;許可證包括產品外包裝或者載體盤面上的安裝序列號、原始設備製造商產品的內置信息,以及電子文檔格式的授權碼等。
第四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產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軟體資產管理應當做到合法授權、科學配置、有效使用、規範處置,確保信息安全,實現軟體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條 軟體資產配置方式包括購置、自主開發、調劑、受贈等。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六條 軟體資產配置遵循經濟適用的原則,優先配備國產品牌軟體,確保信息安全。
各部門應當整合本部門軟體需求,合理配置軟體資產,實現資源共享。
第七條 軟體資產配置應當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自行開發的軟體應當擁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開發過程中套用第三方軟體產品應當取得合法授權;配置更新辦公用計算機,應當安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批量招標採購計算機,應當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
第八條 軟體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軟體資產配備標準、授權期限以及現有同類軟體資產存量,綜合考慮兼容性、升級和後續服務等因素,提出配置軟體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開發或者投入使用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並編入本部門年度資產配置計畫。
第九條 各部門依據年度資產配置計畫採購軟體資產,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軟體產品,應當委託中央和國家機關政府採購機構實施採購。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明確軟體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健全軟體資產驗收、入賬、使用、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工作規程,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軟體資產作為固定資產中電子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類項目,按照下列規定登記入賬:
(一)單獨購買的軟體資產,根據發票據實入賬;
(二)在原有基礎上重新開發、改版或者升級的軟體,依據研製開發部門的項目決算,確定發生的支出,增記固定資產價值;
(三)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套用軟體,與硬體分別入賬。
對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軟體資產,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評估後入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評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參照開發費用和市場情況進行預估,條件允許的,可以委託著作權價值評估機構評估後入賬。
第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軟體資產應當辦理領用手續,妥善保管軟體資產,不得擅自轉移安裝、轉借和處置。使用後按照領用清單上的內容退還,各部門軟體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認真核對。
第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軟體資產清查盤點,及時調整相關賬卡,做到賬實、賬卡、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說明情況,並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予以反映。
軟體資產清查盤點工作應當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軟體資產檔案信息管理,保證軟體資產安全。檔案信息包括資產代碼、軟體載體、許可證、自開發軟體原始碼、開發檔案、驗收檔案、安裝說明、使用說明、流轉記錄等內容。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軟體資產可以處置:
(一)閒置的;
(二)達不到業務要求需要淘汰、報廢、刪除的;
(三)版本陳舊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過授權期限,無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處置的。
第十六條 軟體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轉讓、捐贈、調劑、報廢等。
閒置的軟體資產,由各部門軟體資產管理機構會同信息技術管理機構,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則,優先調劑使用。
包含涉密信息的軟體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安全保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軟體資產處置許可權和程式,依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資〔2009〕168號)執行。
第十八條 通過轉讓方式處置軟體資產,應當通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台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各部門依據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和資產處置交易憑證調整資產與財務賬目。
第二十條 軟體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部門軟體資產管理自查工作,並形成自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國管局負責對各部門軟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年度配置計畫和政府集中採購執行情況;
(三)正版化使用情況;
(四)處置管理情況;
(五)納入國有資產決算報告情況;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國管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軟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報國管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管局2001年11月28日印發的《關於加強軟體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管財字〔2001〕2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