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概述:《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
  •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門、省人大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省政協機關、省檢察院、省法院、各民主黨派、省直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行為。
(一)無償調出,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上下級之間調撥;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同級之間調撥;
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5、經國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資產調撥;
6、省財政廳認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三)報廢,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註銷產權的行為。
(四)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呆帳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
(一)無償調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本部門內的資產調撥,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資產調出,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出售。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 (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報廢。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的,且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的,且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報損。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報省財政廳審批的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式執行:
(一)申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意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見附表),並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省財政廳。
(二)審批。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評估。資產出售、報廢申報經批准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出售、報廢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省財政廳備案,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的,評估報告須報省財政廳核准。經核准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以評估價作為資產出售或變價轉讓的底價。
(四)處置。屬於資產無償調出,調入、調出單位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屬於資產出售,出售單位應當到法定的交易機構辦理出售手續;屬於資產報廢,申報單位應當到法定的機構辦理報廢手續。資產出售或報廢變價轉讓價低於評估價90%的,須報省財政廳審批。
(五)備案。資產處置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定期將處置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六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無償調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資產調入單位同類資產的需求情況;
4、因隸屬關係改變而上劃或下劃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係的批文;
5、因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6、經國家特殊批准調撥的資產的,須提供國家批准檔案。
(二)資產出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2、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3、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三)資產報廢,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 (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2、報廢價值清單及產權證明;
3、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
4、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四)資產報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價值憑證 (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單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2、損失價值清單;
3、造成損失的有效證明;
4、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第七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殘值變價收入、資產報損補償取得的收入以及資產出售收入,沖減有關資產評估費用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處理,憑省財政廳或單位主管部門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和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賬目。

第八條

省財政廳和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的監督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 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有關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