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是吉林省財政廳發布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 時間: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單位:吉林省財政廳
  • 類別:管理辦法
說明,內容,

說明

根據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明確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範圍和職責的通知》(吉財產〔2010〕596號)精神,為規範和加強我局管理範圍內省直68個行政機關、17個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內容

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全全和完整,防止閒置和流失,結合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有資產管理範圍內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
   
第三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不足上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物資,亦按固定資產管理。

(一)房屋及建築物。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車輛、各種儀器、機械設備、體育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包括辦公用桌、椅、櫃、沙發、床、電腦、印表機、複印機、掃瞄器等。

(四)圖書、檔案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五)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帳;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帳,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第三章 固定資產購置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嚴格按照2006年財政部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財政部18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發[2006]21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招投標活動的意見》以及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等各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各單位新增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列入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新增固定資產購置計畫,報省財政廳,經批准購置後,辦理驗收入庫手續,並登記、造冊、記帳。

第七條 對有配備標準的固定資產,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配備標準的固定資產,從工作實際出發,從嚴控制。

第四章 固定資產調劑
   
第八條 各單位應最佳化資產配置,作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不用(指連續2年以上未使用)的資產可予以調劑。省管局管理範圍內單位之間的調劑報省管局審批。省管局管理範圍內單位與管理範圍外單位的調劑報省管局審核,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指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固定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等。

第十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當堅持科學合理、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當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共享、循環利用機制。

第十二條 擬處置的固定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十三條 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需處置時,應按以下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

(一)各單位處置房屋、土地、車輛,由各單位按照《關於印發〈吉林省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財產[2008]314號,(以下簡稱《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經省管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各單位發生車輛報廢時,由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報省管局審批,抄送省財政廳。

(三)一般設備、專用設備等資產處置要經過有關技術部門或專業部門的鑑定,並取得證明後,方可申請處置。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規定提出申請,由省管局審批,抄送省財政廳。

第十四條 各單位發生資產出租、出借,由各單位按照《資產處置辦法》和《關於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吉財產[2009]789號)規定提出申請,經省管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五條 各單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必要時應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進行資產評估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定,要及時入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認真作好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登記、保管使用、清查盤點、損失賠償等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並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畫採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放、維護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並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杜絕浪費。

第十九條 占用、使用固定資產的單位對配給個人使用的財產要建立領用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條 各單位的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使賬實相符、賬卡相符、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說明,報省管局批准後,調整固定資產賬目。具體帳物處理,按財政部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的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對外提供擔保和抵押,應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管局審核,省財政廳審批。以實物對外投資的,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報省管局、省財政廳核准備案。

第七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二條 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監督工作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定期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三條 省管局和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報省管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吉林省省直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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