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是吉林省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節約型機關,嚴禁鋪張浪費和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的要求,規範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行為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吉林省
- 實質: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說明,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配 置 條 件 ,第三章 配 置 標 準,第四章 配 置 程 序,第六章 管 理 與 監 督 ,第七章 附 則,
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節約型機關,嚴禁鋪張浪費和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的要求,規範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內容
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行為,保障公務運轉,最佳化資產配置,嚴禁鋪張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根據省直機關實際,參照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管辦〔2007〕293號)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機關及其所屬各部門、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是指為滿足各單位一般辦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辦公與業務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通用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通用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保障需要、節儉實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政府採購和國產、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省政府賦予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管局)的職責,省管局負責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審核資產購置計畫,規範和監督資產配置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通用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省管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機關及其所屬各部門、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是指為滿足各單位一般辦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辦公與業務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建設、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通用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通用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保障需要、節儉實用、嚴格標準、預算約束、政府採購和國產、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省政府賦予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管局)的職責,省管局負責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審核資產購置計畫,規範和監督資產配置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通用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省管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配 置 條 件
第七條 配置通用資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因機構設立或變更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部門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有部門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因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應先通過內部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 現有資產需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主要應通過調劑、租賃的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
(五)其他應當配備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因機構設立或變更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部門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有部門存量資產狀況,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提出資產配置方案,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因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能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應先通過內部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 現有資產需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主要應通過調劑、租賃的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三章 配 置 標 準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等的設定,是編制購置計畫、審核購置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須嚴格執行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環保產品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配置標準。
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省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我省經濟狀況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辦公與業務用房的面積標準、建設標準和裝修標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規定執行。辦公與業務用房的維修標準,按省管局《關於印發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修繕兩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吉管發〔2004〕9號)等規定執行。租用或購置辦公與業務用房的標準,依照辦公與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對於租賃的辦公與業務用房,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整體改造,只能進行滿足辦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五條 公務用車包括省級領導用車、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和特種業務用車。其配備、更新按以下標準執行:
省級領導用車配置標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等規定執行。
一般公務用車配置,根據各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職能和人員編制等情況配備,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小汽車編制管理暫行規定》(吉辦發〔2003〕10號)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省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吉廳字〔2007〕16號)等規定執行。
無論省級領導用車還是一般公務用車,都要優先配備國產自主品牌車輛,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配備進口車輛。
執法執勤和特種業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刑事偵察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參照上述標準配備更新。執法執勤公務用車與一般公務用車不得重複配備。
第十六條 辦公設備包括信息化辦公設備、電器設備和其他設備等,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標準進行配置,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須經過安全檢查後方可配備使用。
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家具。
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備標準及使用年限由省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分類規定。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須嚴格執行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環保產品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配置標準。
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省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我省經濟狀況及資產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辦公與業務用房的面積標準、建設標準和裝修標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規定執行。辦公與業務用房的維修標準,按省管局《關於印發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修繕兩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吉管發〔2004〕9號)等規定執行。租用或購置辦公與業務用房的標準,依照辦公與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執行。對於租賃的辦公與業務用房,原則上不允許進行整體改造,只能進行滿足辦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五條 公務用車包括省級領導用車、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和特種業務用車。其配備、更新按以下標準執行:
省級領導用車配置標準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等規定執行。
一般公務用車配置,根據各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職能和人員編制等情況配備,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省直機關小汽車編制管理暫行規定》(吉辦發〔2003〕10號)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省直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吉廳字〔2007〕16號)等規定執行。
無論省級領導用車還是一般公務用車,都要優先配備國產自主品牌車輛,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配備進口車輛。
執法執勤和特種業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刑事偵察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參照上述標準配備更新。執法執勤公務用車與一般公務用車不得重複配備。
第十六條 辦公設備包括信息化辦公設備、電器設備和其他設備等,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標準進行配置,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信息化辦公設備的配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密的相關規定,涉密崗位的信息化辦公設備須經過安全檢查後方可配備使用。
辦公家具的配置應符合簡樸實用、節約資源和環保的原則,不得配備高檔和進口家具。
辦公設備、辦公家具配備標準及使用年限由省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分類規定。
第四章 配 置 程 序
第十七條 辦公與業務用房購置、新建、擴建、翻建、維修改造等項目,必須嚴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吉廳字〔2002〕23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直機關單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政發〔2004〕1號)、省管局《關於印發〈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修繕兩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吉管發〔2004〕9號)及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式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單位機關用地的使用,要建立統籌規劃、規範管理、強化節約利用土地、專業化服務的管理體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省直機關用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吉廳字〔200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配置程式。省級領導配車由省管局統一申報購置配備。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和特殊業務用車按照省管局《關於省直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申請購買小汽車的暫行規定》(吉管發〔2001〕15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辦公設備及辦公家具的配置實行年度購置計畫管理。各單位根據需要,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畫,經省管局審核後,作為編制經費預算和進行採購的依據。核准後的資產購置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報省管局審批。資產購置計畫應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第五章 政 府 采 購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配置通用資產,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用政府採購方式進行。配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資產,由省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採購。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資產配置計畫及資產採購預算,向省財政廳提出採購申請,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下達給省政府採購中心。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接到省財政廳下達的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後,根據政府採購法律規章的規定和資產配置計畫、資產採購預算及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提出的具體採購需求、採購標準等事項進行審核後實施採購。
第十八條 各單位機關用地的使用,要建立統籌規劃、規範管理、強化節約利用土地、專業化服務的管理體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省直機關用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吉廳字〔200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配置程式。省級領導配車由省管局統一申報購置配備。一般公務用車、執法執勤和特殊業務用車按照省管局《關於省直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申請購買小汽車的暫行規定》(吉管發〔2001〕15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辦公設備及辦公家具的配置實行年度購置計畫管理。各單位根據需要,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畫,經省管局審核後,作為編制經費預算和進行採購的依據。核准後的資產購置計畫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報省管局審批。資產購置計畫應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列明所需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適用標準和經費測算等情況。
第五章 政 府 采 購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配置通用資產,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用政府採購方式進行。配置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資產,由省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採購。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資產配置計畫及資產採購預算,向省財政廳提出採購申請,省財政廳審核批准後下達給省政府採購中心。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採購中心接到省財政廳下達的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後,根據政府採購法律規章的規定和資產配置計畫、資產採購預算及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提出的具體採購需求、採購標準等事項進行審核後實施採購。
第六章 管 理 與 監 督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通用資產賬卡、驗收登記、領用、保管、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責任。
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入庫憑證,按照制度對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帳務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通用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工作,保證通用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遵循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樹立機關良好形象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管局、省監察廳〈吉林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廳字〔2006〕1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管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通用資產配置及管理情況和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由省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擅自配置或超標準配置通用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省管局對已購置資產進行處置。
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入庫憑證,按照制度對各類資產計價方式的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帳務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通用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工作,保證通用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務用車使用管理,遵循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樹立機關良好形象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管局、省監察廳〈吉林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廳字〔2006〕1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管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通用資產配置及管理情況和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由省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擅自配置或超標準配置通用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由省管局對已購置資產進行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吉林省直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由省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