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是大冶市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管理,保障公務需要,建設資源節約型機關,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管理,保障公務需要,建設資源節約型機關,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財政部、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設備,是指為滿足單位一般辦公需要配備的固定資產,包括公務用車、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設備等。非通用資產配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資產配置是指各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通過購置、調撥、調劑、租賃和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通用資產的行為。
第五條 通用資產的配置應當與行政事業單位職能需要相適應,遵循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國產、高效、節能、環保,從嚴控制,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國資局、市財政局負責全市通用資產配置的統一管理。市國資局負責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規範和監督資產配置工作,審核單位下年度資產購置計畫;財政局根據市國資局審核的購置計畫,提出資金安排意見,一併報市政府審定後,市採購中心負責統一採購工作。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資產配置管理工作,並接受國資局、財政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配置通用資產:
(一)機構設立或者變更;
(二)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
(三)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四)現有資產按規定進行處置後需更新配備;
(五)其他應當配置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因機構設立或者變更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由設立或者變更單位根據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原職能單位資產存量狀況,提出資產配置方案,以調撥、調劑為主要方式,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九條 各單位因新增內設機構和人員、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應先通過內部調劑解決,無法調劑解決的,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條 現有通用資產需更新的,須按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資產的,原則上通過調劑、租賃、購買服務、共享共用等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會議需要,提出資產購置計畫,列明資產購置項目、事由、數量,按照配置標準和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是指對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技術性能等的設定,是編制資產購置計畫、審核部門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對資產配置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市國資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狀況、技術水平以及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通知》(冶辦發〔2008〕2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從嚴掌握。公務用車要優先配置國產自主品牌,符合節能、環保要求,未經批准一律不得配備進口車輛。
第十五條 辦公家具、空調、辦公設備等資產按照機構職能、人員編制的一定比例和規定價格、性能規格進行配置,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得更新。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且能繼續使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應繼續使用。此類資產配置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十六條 現有通用資產未達到配備標準的,本著節約的原則暫時維持原狀,同時按照“統籌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則逐步改善。現有通用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市國資局可對其超過標準的通用資產進行無償調配。
第十七條 通用資產配置程式應當遵循《大冶市市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大冶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大冶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暫行)》的相關規定,與部門預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效結合。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應根據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資產配置需求,結合下一年度擬處置資產、預計接受捐贈資產和人員增減變化情況等,提出下一年度資產購置計畫,列明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規格型號,測算經費等情況,報市國資局審核,市國資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和配置標準,審核同意後,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預算草案,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准資產購置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核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財政部門將不列入下年部門預算中。
第十九條 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資產,應當執行政府採購。各單位根據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和部門預算,提出採購申請。市採購辦根據資產購置計畫、部門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對各單位採購需求實施採購。
第二十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採購的通用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資產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通用資產的領用、保管和清點等工作,明確資產使用責任,保證通用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條 市國資局、市財政局會同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和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由市國資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擅自配置或超標準配置通用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並由市國資局對已經購置的資產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