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考評暫行辦法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考評暫行辦法屬於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為建立資產管理工作考評機制,提高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根據財政部35、36號令和我省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本辦法考評範圍的省直部門,是指納入行政事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管理範圍的省直各預算單位。省財政廳負責考評省直一級預算單位,並對其他預算單位實施抽查;省直各主管部門負責考評下級預算單位。
第三 資產管理工作考評採取單位自評和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考評相結合方式。考評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制度執行和管理效果等方面。基礎工作指資產信息質量、資產產權明晰、資產管理制度健全等;制度執行指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資產統計報告等制度的執行情況;管理效果指資產配置合理性、資產使用效率和資產管理滿意率等。
第四 資產管理工作考評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重點設定相應的指標及分值,並適當設定加分因素。除加分因素外,每項指標扣至零分為止。考核指標分值為:基礎工作(26分);制度執行(50分);管理效果(24分);加分因素(不超過10分)。
第五條 基礎工作(26分)。
省直部門應在日常管理中做好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具體要求是:
(一)資產信息質量(12分):土地、房屋、車輛、單價20萬元及以上專用設備等資產錄入完整、準確,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資產產權明晰(8分):土地、房屋、車輛產權證齊全;基建項目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並轉固定資產賬。
(三)資產管理制度健全(6分):建立健全本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和資產賬務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制度執行(50分)。
省直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我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具體要求是:
(一)資產配置制度執行質量(10分):按要求編報新增資產配置計畫和配置預算(含調整或追加);嚴格按照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實施採購;按要求執行資產配置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二)資產使用制度執行質量(10分):定期組織資產清查盤點並及時調整賬務;利用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對外擔保、興辦經濟實體的,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按要求執行資產使用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三)資產處置制度執行質量(10分):資產處置要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按要求執行資產處置管理其他相關規定。
(四)資產收益制度執行質量(10分):按要求編報年度國有資產收益徵收計畫;將國有資產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收益按規定使用。
(五)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執行質量(10分):按要求編報年度資產報表和分析報告,並通過資產決算審核。
第七條 管理效果(24分)。
省直部門應關注本單位資產管理效果。具體要求是:
(一)資產配置合理性(8分):辦公用房、公務用車、通用設備、專用設備等資產配置控制在國家、我省的標準以內。
(二)資產使用效率(8分):無閒置資產且資產使用效率較高;單位利用資產對外投資、擔保、舉辦經濟實體的,能有效控制風險,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三)資產管理滿意率(8分):依據單位各內設部門填報的《單位資產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附2-1)和《單位資產管理滿意度指標評分標準》(附2-2),計算出本單位資產使用者對資產管理狀況的滿意率。問卷調查要力求真實。
第八條 加分因素(不超過10分)。
(一)單位自評情況(5分)
1.自評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單位應按要求提供自評的相關證明資料,確保真實;對於每一項考核指標,都要做到有據可依、理由充分。
2.自評結果的公正性:單位應確保資產管理自評結果真實、公正。
(二)省財政廳根據下列因素予以適當加分(不超過5分):
1.積極開展本部門、本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考評且較有成效。
2. 在本部門、本單位建立大型專用設備使用效率考評機制、資產信息定期公示制度、超標資產和閒置資產調劑制度等。
3.對我省資產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被省財政廳採納。
4.積極參加資產管理工作調研、資產信息核查等項工作,重視並支持資產管理工作。
5.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條 省直部門資產管理工作考評時間和考評範圍由省財政廳另行通知。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省財政廳將考評結果反饋考評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對考評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責成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單位要將整改報告按要求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 對於納入資產管理考評範圍的單位,主管部門要依照本辦法對下級預算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由各地財政局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考評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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