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1990]2號  
  • 發布日期:1990-05-20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5月20日黑龍江省國有資產
管理局文字〔199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於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而取得的資產。無主資產歸國家所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和我省設在省外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和上級政府委託管理的國有資產管理事務。對本級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權,以及體現代表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投資和收益權、資產處置權。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經營性及由非經營性向經營性過渡的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有關的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資產的合理、有效、節約使用,並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管理情況。
第六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指定機構和人員兼管。
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單位行政負責人負全面領導責任,總會計師或主管業務負責人負具體領導責任。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財務會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使用的國有資產,應認真保護,不準毀壞、棄置,不得非法處置、轉讓。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使國有資產受到侵害、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二章 國有資產的範圍及分類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系指單價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財產和單價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大批同種類財產。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按性質、用途和品目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的一級分類如下:
1、房屋及構築物;
2、土地及植物;
3、儀器儀表;
4、機電設備;
5、電子設備;
6、印製設備;
7、衛生醫療器械;
8、文體設備;
9、標本模型;
10、文物及陳列品
11、圖書;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裝具;
15、牲畜;
16、辦公行政生活設備;
17、交通運輸車、船、拖拉機。
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系統固定資產的實際擁有情況進行分類,並按其性質、用途和具體品目設備二、三級帳戶進行管理與核算。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一般系指周轉金、庫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系指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的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屬、非金屬原材料、燃料、試劑,以及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於材料範圍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實驗小動物等。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採購、保管、使用和財務等項管理工作,嚴防損壞、變質、丟失和浪費。貴重稀缺物品應集中保管,定期查對。
第三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分口、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依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託的管理許可權,進行綜合管理,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督促檢查,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審批工作。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機構,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行使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能,其職責是:
(一)負責具體制定實施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辦法和細則;
(二)負責國有資產的總帳及明細帳管理;
(三)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的清理、登記、匯總及日常的檢查監督工作;
(四)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有關申報手續;
(五)參與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計畫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設備購置的可行性論證,並對建成的項目和購置的設備,實施審核、驗收等項工作。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產管理機構(包括房產、儀器設備、車輛及圖書管理機構等),對本單位占有的資產進行壽命過程(從購置、使用、維護保養到報廢)的系統管理,其職責是:
(一)在統一計畫下,負責各種儀器、設備的採購、驗收入庫、配置、維修保養,以及進行實物形態明細帳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負責資產的清查盤點,辦理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有關申報手續,並負責批准後的具體實施;
(三)負責建立健全和執行資產的維護辦法。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記帳卡,清理盤點,維護保養,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並向上級報告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章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的處置權,系指通過轉讓、出售等方式發生的產權轉移和由於各種原因造成國有資產的增減所必須的審批決定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的處置權,由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權的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使。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應向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
(一)房屋、土地、車輛以及單台(件)價值在限額以上(省級為一萬元,地市級為五千元,縣級為一千元)的儀器設備的調撥、變賣、報損、報廢,占有單位必須出具書面申請,詳細說明情況及原因,經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鑑定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二)凡調撥、變賣、報損、報廢單台(件)價值在限額以下的儀器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出具書面申請,詳細說明情況及原因,經本單位財務、設備管理機構組織技術論證鑑定後,報主管部門審批,並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三)對閒置不用的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進行處置。
(四)國有資產的處置經批准後,方可相應沖減或增加有關帳目。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分別實行有償轉讓和無償調撥辦法。
(一)凡屬同一所有制性質,同一預算級次,在本系統內部單位之間的資產流動、調撥,實行無償辦法。經批准後,調出、調入雙方相應調減或增加帳目。
(二)凡不同時具備本條第(一)項條件的資產流動、調撥、變賣,實行有償辦法。
各單位的國有資產變價收入和經批准報廢的資產殘值收入,歸國家所有。由單位專戶存儲,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未經批准不得動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和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和確認。
第二十七條各行政事業單位用於經營方面的國有資產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應提取國有資產占用費,實行成本核算管理辦法的單位應提取折舊費,提取的占用費或折舊費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留用的各種專項基金(不包括按國家規定用於職工個人福利和獎勵等消費性基金),均屬國有資產,必須用於國有資產的保值與增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機構撤銷、合併或改變性質,對現有資產要進行全面清查、評估、登記造冊,並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或存封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處置。
第五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應健全帳、卡,加強財務核算與實物管理。對固定資產實行三級管理。
(一)財務機構在固定資產總帳科目下,按財產一級分類設定帳戶進行金額核算。
(二)財產管理機構按財產類別、品名、規格、型號設明細分類帳,對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化進行數量及金額核算。
(三)使用單位及個人建立固定資產領用卡,進行數量管理。
第三十條對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和購入、調入或加工自製的設備,經驗收合格後,財務和財產管理機構憑批准的決算、發票和入庫驗收單,登記固定資產總帳和明細分類帳。對國內外捐贈的資產,應按分配單位確定的價格或由授受單位按國內統一價格合理作價,也可按評估後確認的價格作價。
對加工自製的儀器、設備,可比照國內外相同(相似)類型的產品價格作價或按其實際加工自製成本作價入帳。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的清查盤點核對工作,由主管部門或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組織,會同財產管理機構和使用單位共同定期進行。年終要進行全面清查核對,並據以編報國有資產存量及使用情況報告表(格式另定)。清理髮現餘缺應及時記錄,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辦理報批手續。經批准後調整帳卡,保證帳帳、帳卡、帳物三相符。
第三十二條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按台(件)建立技術檔案,詳細記載從設備購入、安裝之日起有關使用、維修、故障、事故、移位變動及台時記錄等運轉日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省直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依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黑龍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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