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在1995.10.27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0.27
  • 實施時間:1996.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或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的情況。
第三條 凡需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時,由提供資產的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劃轉手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一次性轉作經營資產,其價值量較大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凡屬非貨幣形態的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包括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都必須按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實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五條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其國有性質不變。
以出租、出借、聯營、入股等形式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投入經營性活動的,單位財務部門對這部分資產要在財務帳面上單獨記載和核算。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用於創辦經濟實體並作為經濟實體的註冊資本的,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後,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辦理資產劃轉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徵收國有資產占用費。徵收國有資產占用費不發放《行政事業單位收費許可證》。國有資產占用費徵收比例按實際投入生產經營的資產評估確認總值的4%-6%的年率徵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其占用費按評估確認總值的8%-10%的年率徵收。資產占用費徵收比例的調整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確定。
徵收的資產占用費實行專戶儲存,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物價部門對資產占用費的徵收情況實行年審年檢,不收取年審年檢費。
本條一、三款規定,若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有資產占用費由投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按季繳納,對不按時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數額2‰的滯納金,時間超過6個月的,由財政部門抵扣撥款。
第八條 凡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興辦福利企業;利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開辦彌補教育經費不足的中國小校、中專技校等校辦企業,可視不同情況,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減免資產占用費。
行政事業單位將其使用的城鎮國有土地轉為經營性資產,已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不收取資產占用費。
第九條 建立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報告制度。凡屬使用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每年要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財務及資產使用情況報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對這部分資產進行年度檢查,檢查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十條 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追繳全部所得收入,財政部門應視情況停撥單位預算經費。凡不按規定辦理資產劃轉手續的,不能作為新辦經濟實體的註冊資本,驗資機構不予驗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由於管理不善而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清理整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管理許可權,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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