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和組織實施。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石峰區行政局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政府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由區財政局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及其保值增值進行考核和監管;
(五)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七)負責將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包括產權收入和經營收入及"非轉經"資產占用費)及時足額上交財政。
(八)向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八條 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有: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表,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要最佳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以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不論是部分還是全部都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用非經營性資產舉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各部門收取占用費的工作經費和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費用,由各部門出具報告後由財政列支,收支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管。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用於擔保、抵押。
第五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轉讓和註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報廢、報損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要按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向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無償調撥,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向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株洲市石峰區政府國有資產內部調撥單》,調進調出單位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調撥單》增減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用、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出售的資產要有評估機構出具的有效的有關資產評估檔案,依據政府會議紀要或者專題研究決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申報單位憑不低於《申報、審批表》所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底價》的實際交易價格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國有資產出售方式原則上實行公開拍賣、特殊情況經區政府研究可以協定定價。
(三)報廢,指經科學鑑定或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持有效的資產報廢技術鑑定,向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經審核批准後增減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四)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須提供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鑑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向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經審核批准,調減單位的有關資產、資金帳目。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均屬國家所有,由單位上繳區財政或者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和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六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要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七章 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各部門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九條 行政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要求,致使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二十二條 鄉鎮國有資產由鄉鎮負責管理,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資產由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區民政局負責界定,屬於國有資產的部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具體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