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辦發[2009]59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
  • 檔案類型:辦法
  • 發布時間: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寧黨辦發[2005]6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明晰產權關係,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責任,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建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制,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 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許可權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征繳和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七)研究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八)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部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資產的購置、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核和監督,督促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
(五)維護和管理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六)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並向其報告本部門及所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和約束機制,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明確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會計人員和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審核或審批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固定資產購置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本級按主管部門所屬基層行政單位管理,下同)。經審批的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具體程式如下:
(一) 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計畫,結合申請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配置標準和業務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依據配置標準,結合單位實際和財力情況對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部門預算編審的依據。未經審批,不得列入部門預算。
(五)行政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後報財政部門備案。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單位應及時入賬並報同級財政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堅持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程式進行辦理。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後,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和更新資產信息系統資料庫。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國有資產管理行為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有效,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制度,設定總台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對配備給工作人員使用的固定資產,要建立領用歸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完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財政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具體程式如下:
(一)申報。資產占有單位按規定提出資產出租、出借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詳細說明出租、出借理由,效益分析和收益用途,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
(二)審批。同級財政部門對資產占有單位上報的資產出租、出借申請及相關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嚴格審核書面批准。
(三)辦理。行政單位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批覆辦理出租、出借事項,並將簽訂的出租、出借協定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在本辦法頒布後3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出租、出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行政單位違規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可統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單位價值在15萬元以下1萬元(含1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由主管部門審批,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下、批量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由使用單位自行審批,報自治區財政廳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各市、縣(市、區)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及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治區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單位審批程式。
1.申請。行政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對規定許可權內擬處置的資產進行分類登記造冊,同時備齊相關證明檔案及資料一併送單位財務管理人員核實,審核無誤後送交資產和財務管理負責人審核簽字,並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評估。行政單位申請處置的資產需要評估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評估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對其進行評估或技術鑑定,評估、鑑定報告作為資產處置的依據。
3.備案。資產評估後,行政單位須將處置申請和評估報告報請主管部門簽章審核後向自治區財政部門備案。
4.審批。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備案表和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書面申請,單位分管資產和財務的領導簽注處置意見後,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審批,並以集體討論後形成的審批意見下達批覆。
(二)自治區本級主管部門審批程式。
自治區本級主管部門機關內部的資產處置程式按基層行政單位審批程式執行。
自治區本級主管部門對規定許可權以內的資產處置程式:
1.受理。主管部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所屬行政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根據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申請,主管部門財務管理相關人員及時進行核實,對上報的相關檔案、證明資料進行真實性和有效性審查,審查無誤後提出處置意見。
2.備案。經審核資產處置申請後,主管部門須將處置意見和評估報告等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備案。
3.審批。根據財政部門出具的備案表和經主管部門財務管理部門集體研究提出審批建議,經分管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後,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財務部門依據會議紀要下達資產處置批覆檔案。
(三)財政部門審批程式。
1.受理。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受理本級行政單位的資產處置事項,對上報的資產處置申請和相關檔案、資料,按規定進行核實、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2.審批。審核意見經資產管理處(室)集體研究提出審核建議,報分管廳領導審批,並下達批覆檔案。對1000萬元以上重大資產的變更和處置,由財政部門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辦理相關手續。
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備案表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單位對資產處置的批覆檔案,是行政單位調整資產、資金賬目的憑證和資產處置的有效憑據。
各市、縣(市、區)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程式由同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的資產處置批覆進行資產處置。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或置換的資產,處置價格低於評估價90%時須暫停處置,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後,須及時進行資產清理,並提出資產處置意見,報同級財政審批。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或技術鑑定: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未達到正常報廢規定的資產;
(四)須經技術監督部門鑑定的淘汰資產;
(五)一次性處置資產價值達到50萬元以上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審計、評估和技術鑑定工作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進行資產審計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審計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每年至少須開展一次資產清查工作,或發生以下情形,也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
(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三)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出現流失的;
(四)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一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及要求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行政單位報送的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並對出租、出借等資產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單位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和分析本地區、本部門資產統計報告,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方法和制度,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提高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可追溯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切實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按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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