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2014年7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於2014年9月1日起在全區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9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稅收綜合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二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7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3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財政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以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下列項目: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專項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七)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各種捐贈資金;
(十)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的管理範圍。

第四條

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應當依法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調整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
自治區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非稅收入的項目目錄,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審計、價格、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非稅收入的管理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非稅收入的執收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徵收。

第九條

執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當將委託事項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備案。
執收單位應當監督受委託單位的徵收行為,並對徵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單位應當在委託範圍內以執收單位的名義徵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託。

第十條

執收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徵收的非稅收入的依據、項目、標準、對象、期限和程式;
(二)及時、足額收繳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定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接受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反映情況;
(五)其他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不得徵收明令取消、暫停執行的非稅收入;不得擅自銷毀或者轉借、串用、代開、買賣、偽造、使用偽造財政收入票據。

第十二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由執收單位開具財政收入票據,繳款義務人及時到非稅收入收繳的代理銀行足額繳納非稅收入款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財政收入票據應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執收單位和受委託單位應當建立財政收入票據申領、開具、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制度,合法、安全使用財政收入票據。
財政收入票據損毀、滅失、被盜或者遺失的,執收單位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財政收入票據的財政部門,並公告聲明作廢。

第十五條

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經確認屬於誤繳誤征、多繳多征非稅收入的,以及符合其他需要退付情形的,財政部門、執收單位應當在十日內辦理退付。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收繳的代理銀行,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繳款的原則,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非稅收入應當直接繳入國庫,或者通過財政匯繳結算賬戶按照規定期限劃轉國庫。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滯留、擠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非稅收入資金的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上下級政府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劃解、結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的日常監督、專項監督和年度稽查,並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執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補收應當徵收的非稅收入,退還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定非稅收入項目;
(二)擅自改變非稅收入項目的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多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
(四)徵收明令取消、暫停執行的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印製、銷毀或者轉借、串用、代開、買賣、偽造、使用偽造財政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截留、滯留、擠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應當上繳的非稅收入,責令退還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本次常委會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近幾年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區政府非稅收入增長很快,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政府非稅收入已成為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財力,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統計,2013年,全區政府非稅收入完成301億元,占到財政總收入的57%。
1998年12月,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寧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對規範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減小“小金庫”行為,預防腐敗的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財政體制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預算外資金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重要變化,原預算外資金的概念,不能涵蓋彩票資金、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許多政府非稅收入。從2001年開始,國家陸續將政府性基金、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等非稅收入也納入了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管理,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進行了許多調整,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已經淡化。特別是2004年財政部下發《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後,各級財政部門在實際管理中,進一步明確將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替換了原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對資金管理範圍也進行了調整,對各項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也提出了許多新要求。現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已不能適應財政改革和財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迫切需要出台專門規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確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做到有法可依。為此,制定我區《條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送審稿是我廳起草的,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地方性法規(草案)審查制定程式,分別徵求了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召開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專家及管理相對人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徵求了意見,並結合有關意見和建議,在參考借鑑外省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覆論證修改。這個草案經2014年5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本次人大常委會議審議。現就《條例(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
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政府權力和信譽、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公共服務徵收、收取和募集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稅收入。因此,政府非稅收入既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國庫),也包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財政資金(收入繳入財政專戶)。明確政府非稅收入的概念和範圍,有利於推行財政綜合預算和國庫集中收付。
(二)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許多環節,為此,《條例(草案)》將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全部納入了調整範圍,使每個管理環節儘量做到有法可依。
(三)關於徵收管理
《條例(草案)》對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設立和收取的依據、徵收主體做了更直接、更明確的規定。對委託徵收政府非稅收入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以及減、緩、免繳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和程式,目的是通過建立徵收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執收單位的執收行為,防止收入流失,確保應收盡收。
(四)關於資金管理
為了徹底改變非稅收入在單位過渡戶層層占壓的狀況,從源頭上解決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稅收入和私設“小金庫”的問題,《條例(草案)》規範了政府非稅收入賬戶的開設、管理和使用問題,規定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性質、財政管理方式,以及自治區與市縣資金分成的具體操作辦法,目的是建立資金預算管理機制,增強財政綜合預算的統籌力,有利於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五)關於票據管理
《條例(草案)》依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自治區財政部門依法統一印製和管理非稅收入財政票據,並制定了罰則,目的是構建“以票控費”的管理體系,強化財政監管職能。
(六)關於監督管理
為了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審計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的內容,目的是接受各級人大的監督。同時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物價、監察部門在非稅收入管理中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做了明確規定,還規定了執收單位和受委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等監督內容。這樣規定,有利於多層次、全方位地加大監管力度,促使執收單位依法徵收政府非稅收入。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於7月21日下午對《寧夏回族自治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經過認真研究修改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法制委員會於7月22日召開第十七次會議,邀請常委會法工委、預算工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和財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經過修改後基本成熟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部分內容重複。據此,建議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財政收入票據應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見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二、為了嚴格把控非稅收入緩收、減收、免收的審批,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修改為:“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見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三、鑒於“對單位給予警告”的規定空泛,“通報批評”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中“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內容刪除。
四、建議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提出條例草案表決稿,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1.《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何時頒布?
答:2014年7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什麼是政府非稅收入?
答: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政府權力和信譽,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公共服務徵收、收取和募集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範圍。
3.政府非稅收入的作用是什麼?
答:一是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補充;二是各級政府以及財政部門運用收費、基金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三是對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四是有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從源頭上防止腐敗。
4.什麼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資金。
5.什麼是專項收入?
答:專項收入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收取的專項財政資金。
6.什麼是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是指國家以出資人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國有資本享有的企業稅後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7.什麼是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答: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實行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8.什麼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答: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費,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9.什麼是非稅收入收繳分離制度?
答: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由執收單位開具財政票據,繳款義務人及時到非稅收入收繳的代理銀行足額繳納非稅收入款項的管理模式。
10.什麼是收支兩條線?
答:收支兩條線是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非稅收人管理的一種模式,即非稅收人執收單位取得的收入不能直接辦理支出,收入要全部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納人財政綜合預算管理,並根據各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安排支出預算和批覆支出計畫,通過國庫或財政專戶撥付資金。
11.什麼是納入預算管理?
答:納入預算管理是財政資金管理方式的一種,指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管理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財政國庫,支出由財政統籌安排。
12.什麼是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答: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是財政資金管理方式的一種,指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管理規定,將非稅收入繳入財政開設的專戶里,支出由財政通過預算外專戶安排。
13.什麼是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答: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國有資產資源(資產)收入票據、罰沒票據。
14.非稅收入執收部門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一是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徵收的非稅收入的依據、項目、標準、對象、期限和程式;二是及時足額收繳非稅收入;三是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並定期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四是接收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資料,反映情況;五是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六是不得徵收徵收明令取消、暫停執行的非稅收入;七是不得擅自銷毀或者轉借、串用、代開、買賣、偽造和使用偽造財政票據。
15.非稅收入入庫有何規定?
答:非稅收入應當直接繳入國庫,或者通過財政結算賬戶按照規定限期劃轉國庫。國家或自治區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除外。上下級政府分成的非稅收入,由財政部門按照就地繳款、分級劃解、及時結算的原則劃解、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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