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鳳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金鳳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金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金鳳區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金鳳區國有資產控股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鳳區財政局負責管理各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三)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合作開發和開辦經濟實體等事項的審批及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用於經營的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六)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七)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是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對自用和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盤點,建立台帳,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二)從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其他部門調撥的資產,根據資產調撥單進行賬務處理,沒有資產調撥單的根據市場價格估價進行賬務處理,財政部門定期檢查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情況,對單位沒有及時登記入賬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要定期盤點,嚴防資產流失。對人為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必須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並將租賃契約等相關檔案報財政部門備案,資產租賃取得的收益要及時足額繳納財政專戶並納入預算管理。
(五) 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對外投資、擔保、轉讓、調撥,須經財政部門核准,報金鳳區政府審批。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調撥、對外捐贈、報損、報廢、置換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七)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單項價值在5萬元以上或批量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處置由單位按規定程式審核後,予以公示,報財政部門審批。
(八)機構合併、分立、撤銷、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的,單位主要領導變動的,必須進行資產清查,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九)行政事業單位依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批覆,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第六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重大事項需報政府批准。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繳入國庫收付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置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依據國家和區、市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金鳳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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