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全面推進“國際化、現代化新東城”各項事業發展,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由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國有(公共)財產。
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單位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法規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信息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從嚴、集中、長效,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東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具有國有資產所有權,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統籌管理。
第九條 東城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是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東城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東城區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三)負責按照區政府統一部署,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國有資產等有關事宜;
(四)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建立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逐步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考評管理;
(八)向區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監督、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東城區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入;
(五)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實施評價考核;
(六)接受區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入庫、維修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用於出租、出借的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六)接受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向其報告本單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東城區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對一級預算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行使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三條 區財政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付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區財政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區財政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
(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八條 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備標準;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區財政局有權調劑使用;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區財政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區財政局審批。
區財政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區財政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資產購置計畫,報區財政局審批,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區財政局根據資產狀況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四)經區財政局審批同意,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上報區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清查盤點,嚴格管理,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須經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報區財政局審批。重大事項需報區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使用時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九條 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 經批准出租國有資產的,應當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無償調出、置換、出售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三十二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
(一)區政府統一調配、利用、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等國有資產。涉及的具體事項經區政府統籌安排後,由區財政局具體辦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須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捐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捐贈的,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局審批。
(四)前三項規定之外,單位賬面或批量賬面價值總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須由主管部門先行審核後報區財政局審批。
(五)第四項規定標準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報區財政局備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六)重大資產處置事項,須由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後,報區政府批准。
(七)凡是符合區委“三重一大”規定的資產處置事項,需按照“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有關要求辦理後,再依財政局資產處置審批規定辦理。
(八)已批准報廢的國有資產仍有利用價值的,由區財政局統籌調劑使用。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區財政局或者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安排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於國家所有,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國庫。使用時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十七條 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區財政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 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相關單位應加強對資產的管理,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三十九條 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下屬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區財政局確認的。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三條 經區政府批准的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等重大經濟項目,其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准制,單位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核准;核准項目以外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單位將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相關資料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上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區財政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區財政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和北京市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六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七條 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向區財政部門或者經區財政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區財政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九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五十條 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情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辦理資產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五十二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調解決。協調不能解決的,由區財政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 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是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區財政局規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報送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區財政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區財政局及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統計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五十八條 區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十九條 區財政局應當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區財政局審核批覆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三條 區財政局、管理中心、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有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等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區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單位,由區財政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六十六條 區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東政發〔2008〕7號)、《崇文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崇政發〔2007〕15號)同時廢止。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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