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是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提高內部財務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檔案。

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提高內部財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東城區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財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管理是指單位為履行職責,在預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採購管理、契約管理、項目管理等過程中的行為總稱。
第四條 財務管理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編制預算;保證活動合法、資產安全完整、財務信息真實有效;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財務管理承擔主要責任,黨政領導班子對財務管理承擔集體責任。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得直接分管財務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的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應當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加強對財務管理的監督。
(一)各單位的財務管理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包括財政、監察、審計、稅務等相關部門對本單位的財務管理進行的指導、檢查、監督。
(二)提倡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媒體、中介機構參與對各單位財務管理的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東城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是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務會計工作。
第九條 東城區監察局負責對各單位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財務管理制度建設落實執行情況作為考核標準,切實保證財務管理制度實施取得效果。
第十條 東城區審計局應把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涉及重大問題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調整、決算編報、績效評價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各單位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做到程式規範、方法科學、編制及時、內容完整、項目細化、數據準確。
(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區財政局審核、批覆後執行。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收入預算的編制。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設立“小金庫”。各項非稅收入應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坐支、挪用。
支出預算的編制。各單位要認真核實基礎數據,嚴格按照部門預算標準編制預算。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在保證本單位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基礎上進行嚴格控制。
(二)應當建立內部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產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的溝通協調機制, 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進行事前評審, 確保預算編制部門及時取得與預算編制相關的信息, 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
第十三條 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四條 核准後的政府採購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作調整。
(一)年度執行中追加預算安排政府採購項目的,按有關政府採購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調整政府採購預算的,預算單位提出政府採購預算調整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批覆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 確保預算嚴格有效執行。應當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 對批覆的預算進行指標分解、規範內部預算執行程式, 發揮預算對經濟活動的控制作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評審、實施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一)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的要履行相關手續。
(二)各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管理,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建立健全本單位預算與決算協調、促進機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根據決算編審要求,編制綜合反映本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和資金管理狀況的財務決算。
(二)在編制決算前應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批覆的預算,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實資產。凡屬本年度的各項收入應及時入賬,本年度的各項應繳預算款應在年底前全部上繳;屬於本年度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範圍如實列報,確保賬表一致性。
(三)認真、及時編制決算,決算報表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並蓋章,保證財務決算報表真實、完整。
(四)決算與預算出現差異時,財務部門應當出具書面報告,提出改進措施,報本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建立財務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契約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不得簽訂沒有預算的項目契約。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監督制度,定期相互核對賬目並實施崗位分離,包括:機構分離、錢賬分離、物賬分離。制定出納、會計等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和限制性規定及有關部門對限制性崗位的定期檢查辦法。確保收款、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確定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各項支出標準,明確支出報銷流程,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條 各單位所有收支活動必須納入單位財務管理中,並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記錄。不得將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私放、設立賬外賬,不得發生下列各種設立“小金庫”的行為:
(一)以假髮票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虛列會議費和培訓費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三)以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設立“小金庫”。
(四)以財政補助收入設立“小金庫”。
(五)以其他方式設立“小金庫”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徵收政府非稅收入,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日常經費審批許可權管理,根據費用開支的數額大小和重要性程度合理確定。明確單位財務主管領導及主要領導的經費審批範圍、許可權、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大額資金(含專項經費和大額辦公經費)支出實行事前申報制度,由經辦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按照逐級審批的原則規範財務審批程式,嚴格把關。
第二十四條 規範資金審批許可權,加強資金使用風險的防控。
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支出領導審批許可權原則規定如下:
(一)單筆經費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其他分管領導因工作需要,審批許可權不超過2000元(含)。
(二)單筆經費支出5000元至20000元(含)的,需經主管財務領導簽字,並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三)單筆經費支出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需經行政決策會議審批。
(四)單筆經費支出50000元以上的,需經黨委(組)決策會議審批。
(五)公務接待費支出需經主管財務領導簽字,並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批。
各單位審批許可權原則上應參照以上審批許可權執行,並報區財政局備案。各單位項目支出,可以適當突破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並嚴格執行“三重一大”事項的規定,單獨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健全各項費用報銷審核制度,嚴格費用支出管理。杜絕白條抵賬以及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單據入賬;匯總開具的購物發票,必須附上供應單位提供的購物清單,包括購買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等方可予以報銷;會議費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正式發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等,需要支付現金的款項,必須由領款人親筆簽字。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日常辦公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發放各種津貼、補貼和獎金;
(二)不得以學習、培訓、教育、考察等名義組織公款旅遊;
(三)不得超範圍和超標準開支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車輛購置費以及外出考察費等費用支出;
納入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 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公務卡辦理結算。
第二十七條 項目支出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嚴禁侵占和挪用。
各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嚴禁違規將財政性資金對外借款。各單位要加強對外借款的管理,嚴禁違規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增對外借款,對已發生的對外借款應及時進行清理,逐步減少和消化。
做好債務的會計核算和檔案保管工作。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賬項,進行債務清理,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五章 採購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與採購管理活動相關的內部財務管控機制。
(一)建立預算編制、採購和資產管理之間的溝通機制。根據本單位貨物、工程和服務實際需求及經費預算標準和設備配置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列明採購項目或貨物品目。
(二)建立採購活動控制機制。可聘請財會、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制定採購檔案、簽訂契約,確保採購檔案和契約條款完備、合法。
(三)建立採購項目驗收控制機制。可聘請財會、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重大採購項目驗收工作。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主管上級單位報告。
(四)妥善保管採購業務的相關檔案,包括: 採購預算、批覆檔案、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檔案、投訴處理決定等材料, 確保完整記錄和反映採購業務的全過程。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納入競價項目範圍內的貨物和服務時,應當通過東城區政府協定採購電子競價系統實施採購。
第三十條 貨物購置、工程建設(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資金、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合理設定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一)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嚴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現金管理,合理制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範圍。
各單位當日取得的現金收入,當日必須送存銀行。不得坐支現金收入,現金賬目要日清日結,賬款相符。對有庫存現金的單位,出納人員應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各單位應當指定出納人員以外的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以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各單位開設銀行賬戶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再開設。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業務,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零餘額賬戶資金撥入基本存款賬戶或其他專用賬戶。不得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加強銀行存款的核查控制。每月至少一次核對銀行存款餘額,發現未達賬項,必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各單位應當指定出納人員以外的人員核查銀行對賬單、銀行日記賬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調節不符、可能存在重大問題的未達賬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向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應收、應付資金的管理。短期借款、預收、預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賬,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賬。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三十七條 加強對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強化對購置、保管、領用、登記、清查盤點和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管控。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要嚴格執行《東城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固定資產的具體管理以及價值核算工作。
(二)凡納入北京市東城區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實物資產,必須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採購業務。重要實物資產採購,應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辦理。保管人與採購人應由不同的人員擔任。
(三)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片,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四)行政單位不得用固定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事業單位利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的,須經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報區財政局審批,重大事項需報區政府批准。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使用時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五)各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於國家所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全部上繳國庫。使用時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基建項目內部管理財務制度。
(一)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以及內部審批程式,確保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資金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二)建設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財務部門應當加強與建設項目承建單位的溝通,準確掌握建設進度,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資金結算。
(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定會計賬簿,對建設項目進行核算。
第七章 支票、發票、印鑑及財務報銷程式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支票審批流程:
(一)經手人須經主管財務領導簽字並根據審批許可權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審批後方可辦理。
(二)經手人填寫“支票領用審批單”,“用途”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估計金額”應根據業務實際需求進行估算後填寫。
(三)科室負責人直接辦理,科室負責人為經手人,負責人簽字處應由主管科室負責人的領導簽字。
(四)業務主管領導審核“支票領用審批單”相關內容無誤後,進行簽字確認。
(五)經手人到財務出納人員處領取支票。
第四十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專人管理、相互牽制、適當審批、嚴格登記的原則,加強契約、票據、密押管理,重要契約和票據應有連號控制、作廢控制、空白憑證控制以及領用登記控制等專門措施。
要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核銷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設立票據登記簿,逐筆登記票據的領用和繳銷情況,防止票據遺失、盜用。嚴禁使用自製票據或白條收費,嚴禁收費不開發票。
第四十一條 加強印章管理。針對單位公章、契約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電子印鑑的保管、審批、使用應適當分離、相互牽制、嚴格審批。
要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出納人員以外的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負責保管印章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管設備,並做到人走櫃鎖。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要制定財務報銷審批程式,加強對財務報銷流程的管理,並根據審批許可權,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確認。
報銷程式:
(一)經手人在辦理相關業務後在發票空白處寫清事由並簽字,經科室負責人、業務主管領導確認、簽字。
(二)主管財務領導審核發票及支出憑單相關內容無誤後在支出憑單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三)單位主要領導根據審批許可權,對發票及相關內容確認後,在支出憑單相應位置簽字審批。
(四)經手人依據簽字齊全的支出憑單、發票及相關檔案(支票領用單、簽呈或會議紀要)到財務出納人員處報銷。
報銷時將審批通過的發票及相關檔案一同粘在支出憑單的背後。
每筆業務涉及到的發票應粘在支出憑單後,不得將同一筆業務涉及的發票拆分成多個支出憑單報銷。
第八章 財務機構與人員設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原則上應當獨立設定,財會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混崗、兼職,不相容崗位實現分離控制。有條件的關鍵崗位應當實行輪崗制度。
(一)財務人員的準入:
1.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擔任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兩年以上經歷。
(二)財務部門分工及職責:
1.財務機構負責人:(1)組織制度制定和督促執行,(2)組織財務計畫,(3)組織預決算的編制和檢查,(4)報銷審查簽字等。
2.財務機構主管會計:(1)具體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工作;(2)貫徹執行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3)具體編制本單位的預決算及財務計畫;(4)審查或參與擬定經濟契約、協定及其他經濟檔案;(5)審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6)指導具體賬務操作,審查單據。
3.財務機構會計:(1)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財務計畫、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2)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3)按照銀行制度的規定,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4.財務機構出納:(1)辦理現金收付和結算業務;(2)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3)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4)保管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各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應全面開展財務內部審計和廉政風險防控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要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組織實施的各項監督檢查,並積極予以配合。要根據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提出的審計檢查報告改進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各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活動中如有違反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本財務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區行政事業單位中的雙管單位、垂直管理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東城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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