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永平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十六條。《辦法》對全縣各級各類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並對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經營結餘的核算以及工資獎金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永平縣人民政府公告
第1號
《永平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3月15日縣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永平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全縣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二章 財務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係。
第四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實行統一會計核算。
第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制定具體辦法報縣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部門批准執行。
第八條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工資兌現,必須與單位經營效益掛鈎;差額單位自負差額工資部分只能在經營收益中兌現,不得借款兌現或增加經營虧損,變相私分國有資產。
第九條嚴禁濫發獎金和實物。事業單位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等支出,必須嚴格按標準計提和開支,不得隨意提高計提標準或超支。實行內部考核獎懲的事業單位,獎懲辦法及兌現方案,需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批准後方能執行。
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經營結餘,必須按規定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事業單位各項財產物資(含材料)的報廢及處置,均需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批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縣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各事業單位(含自收自支和財政差額補助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按時向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主管部門報送會計報表,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該辦法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縣監察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或處分決定。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規定製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報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永平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