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湖北文理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範圍,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及學校各單位部門(包括校辦產業和經營實體)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以各種形成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通過科研、橫向開發、各類辦班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各類經營實體在營運中形成的資產;學校校譽等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各類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各單位部門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上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of the Hubei Institute of Arts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 第三章:資產驗收和產權登記
  • 第四章: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內容
  • 第五章:學校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資產驗收和產權登記,第四章資產使用與帳卡管理,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第六章資產處置,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範圍,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教育部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及學校各單位部門(包括校辦產業和經營實體)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以各種形成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通過科研、橫向開發、各類辦班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各類經營實體在營運中形成的資產;學校校譽等收入形成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各類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各單位部門接受捐贈和其它法律上確認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等。
第三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權登記、
產權界定、變動和糾紛調處;資產的形成、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和監督檢查;向主管部門匯報工作等。
第五條學校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監管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學校統一監管,單位分類歸口管理的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國資委是我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決策組織,指導、監督全校的資產管理工作。國資委主任由學校主要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學、科研、後勤的校領導兼任,委員由學校辦公室、計財處、監察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審計處、圖書館、後勤與基建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國資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委辦公室”)。國資委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是學校國資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貫徹落實國資委的工作安排與監督管理職能,並按國資委的要求,負責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及檢查;
(二)代表學校行使對全校各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能,即資產登記、驗收、清查、調撥、評估、轉讓、報損、報廢、統計報表、資產帳卡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以及接受個人和單位捐贈的儀器設備;
(三)負責全校設備、家具的購置、驗收、建帳、轉移、
維修、報廢及處置等管理工作(經營性單位供銷業務範圍的採購活動除外);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根據資產不同的表現形式和使用方式,實行單位分類歸口管理:
流動資產和長期投資的管理由計畫財務處負責;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無形資產中創作性成果的管理由科研處負責;
學校校名、校徽、校旗、校譽管理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公務用交通工具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實驗室建設規劃、教學設備的需求計畫和配備方案,各二級學院實驗室國有資產的協助管理由教務處負責;
行政辦公設備、家具等一般固定資產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
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的管理由後勤與基建處負責;
學校在用房屋及構築物的管理由後勤與基建處負責;
圖書、期刊資料的管理由圖書館負責;
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印刷機械、文體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辦公設備、家具等固定資產的管理,以及除創作性成果外所有無形資產的管理由實驗室與設備處負責;
檔案、文物、陳列品由檔案館負責;
學校網際網路域名的管理和使用由網路中心負責;
各二級學院占有、使用的各類資產的管理由各二級學院負責。
第八條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直接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維護、保養、管理本單位所使用的各類資產,做好帳卡和技術資料的管理。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物資管理員,積極配合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做好資產的計畫、統計、清理以及使用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三章資產驗收和產權登記

第九條各單位部門新增加資產必須到國資委辦公室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資產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一條國資委授權國資委辦公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代表學校向資產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工作的需要,學校的土地、房屋、經營性資產要分別單獨進行產權登記。
土地、房屋的產權登記由後勤與基建處負責辦理。

第四章資產使用與帳卡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各單位部門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維護、維修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落實到有關單位和責任人。
對於大型設備或特殊資產的使用,必要時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各單位部門資產必須建立完整的帳卡。學校國資委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力求做到家底清楚,確保帳賬、帳卡相符,實物與帳卡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學校資產(包括學校名稱等無形資產)對外經營。
第十四條學校資產要最佳化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長期閒置不用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提出調劑處置報告,報國資委辦公室批准後,進行調處。拒絕調劑處理的要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十五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為完成國家計畫和教學任務及開展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學校在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資產。
第十六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按國家相關政
策執行。
第十七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堅持有償使用原
則。
第十八條學校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

第六章資產處置

第十九條資產處置包括調拔、轉讓、報損、報廢等。處置資產必須報國資委,經學校國資委或有關部門、校領導審批,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資產的對內、對外調撥或移動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帳、卡同時轉移或註銷。
第二十一條資產轉讓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第二十二條資產損壞、丟失必須賠償。
第二十三條資產達到規定的年限或因技術落後淘汰或修理費超過其使用價值等情況,可以申請報廢。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歸學校所有。
第七章資產報表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凡占有、使用學校資產的單位,要按各歸口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日期如期報告。
各歸口管理單位每年向國資委辦公室報告一次,其中基建竣工工程的資產報告由後勤與基建處負責。各資產使用單位向上級報送的報表,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如發生資產變動,應對變動情況作出文字說明。
第二十六條國資委辦公室負責完成學校對外報送的各種固定資產報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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