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保障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順利實施,湖北發布了《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 別名學科科研平台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 總章數:7
  • 總條數:24
  • 時間:2017年7月6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項目的申報、評審與立項,第三章,項目的採購與驗收,第四章,平台的使用與管理,第五章,經費的統籌與管控,第六章,績效考核與獎懲,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學科科研平台的建設與管理,落實學科科研平台具體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採購、驗收、使用、建設和管理,建成高水平學科科研平台,促進優質學科資源開放共享,提高學科建設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上級部門及學校的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文理學院學科科研平台主要分為三大類:
A類:省級主管部門立項認定的學科科研平台,包括省級重點實驗室、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中心、科技合作基地、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培訓基地等。
B類:學校、襄陽市立項建設的校(市)級實驗室或研究所。
C類:與省內外企事業單位聯合共建的橫向合作學科科研實驗室。
第三條 各類學科科研平台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分為若干期、若干個項目予以立項建設。一個學科科研平台的最小單位可以等同於學科科研平台的一個項目。
第四條 學科科研平台建設宗旨是根據上級部門科技發展政策、學校學科建設發展規劃和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攻關需求,圍繞其巨觀戰略目標,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更新或新建科研場所的軟硬體環境,為組建科技創新團隊、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培養和引進創新型人才、獲取原創性科研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開展社會服務等創造良好條件。

第二章

項目的申報、評審與立項

第五條 各類學科科研平台的項目申報
(一)A類平台的項目申報
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和學校發展規劃,在B類或C類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的基礎上擇優推薦申報A類學科科研平台項目,其名稱應是B類或C類學科科研平台名稱的拓展或凝練。
(二)B類平台的項目申報
1、申報條件:
(1)必須至少依託1個重點學科方向,其名稱應與學科方向名稱一致或相近。
(2)必須具備一定的建設規模,用房相對集中,基礎設施較完備或具有升級空間。
(3)在所從事的研究領域內有學術型或領導型的學術帶頭人,應有一支以中青年骨幹力量為主體的人才隊伍,原則上高級職稱者不少於2人、博士學歷者不少於3人。
(4)有較強的科研實力,有較多的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
(5)有較廣闊的發展前景,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方面可產生較多的績效收益。
2、申報程式:
由學科群首席負責人、學科負責人、學術帶頭人或主要學術骨幹向歸口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各申報單位根據需求與申報情況先期組織校內外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研判審議。如同時申報多個項目,還需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論證與排序,經專家推薦的申報項目提交所在單位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後,報送學校平台建設管理部門。申報單位必須加強對預算超過100萬元人民幣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對進口設備和單台(套)價格超過20萬元人民幣設備採購的必要性論證,論證報告同時上報。
(三)C類平台的項目申報
申報者經與合作的企事業單位充分協商,在合作單位與學校簽訂中長期合作協定後,根據合作協定限定的範圍填報相關項目申報材料。
第六條 項目的審核、評議與排序。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負責對各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核,負責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且預算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項目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再次論證,負責組織專家對所有的申報項目進行評議與排序。依照項目評議與排序結果,結合上一年度學科科研平台類專項建設資金的預算數額,提出下一年度學科科研平台的建議立項建設項目名單。
第七條 項目的入庫。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對通過審核的所有申報項目進行整理彙編,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學校學科科研平台的項目庫,入庫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聯繫電話、項目所在單位、項目屬性、項目類型、項目建設年份、項目預算、項目建設內容簡介等。
第八條 建議立項項目的預算評審。對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提出的建議立項建設項目名單,由學校預算管理部門根據規定程式,組織專家對建議立項建設的項目進行預算評審,確定各個項目的最後預算額度。根據項目最後預算額度,項目負責人、平台管理部門修訂整理完成最終申報文本入庫與備案。
第九條 新增資產配置計畫數據的報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預算評審結果的基礎上審核確定下一年度新增資產配置計畫數據,提交學校審定後按相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項目的立項。根據預算評審結果,結合學校年度財務預算計畫,由預算管理部門與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最終擬定建議立項項目的具體經費預算,提交學校審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預算審批,根據預算審批結果,發布立項項目預算執行公告。

第三章

項目的採購與驗收

第十一條 學科科研平台的項目建設,按照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分別進行採購,其採購的程式遵從《湖北文理學院採購與招標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綜〔2016〕1號)等制度規定,由採購與招投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學科科研平台的項目建設,所採購的貨物類資產及工程必須辦理驗收手續,其驗收的程式遵從《湖北文理學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資〔2016〕2號)等相關管理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章

平台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科科研平台所在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平台的日常使用、維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條例,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按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條例執行。
(二)全面開放學科科研平台,為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制定具體的使用規程及開放共享管理辦法,保障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正確使用及長壽命運轉,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
(三)立足平台基礎,組建相對穩定的創新團隊,形成特色或優勢研究領域。
(四)著眼創新團隊中長期發展,採取措施改善現有平台條件,支撐學科發展。
(五)積極申報和承擔各類科研項目,產出原創性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申報專利和科技成果獎勵。
(六)開展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擴大學科科研平台的學術影響和知名度。
(七)接受上級部門、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的主要管理職責為:
(一)對接上級及校內相關部門,獲取最新的相關政策(方案),做好政策(方案)的校內解讀與宣講;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校內學科平台建設的成效與特色,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學校學科科研平台提檔升級進度。
(二)建立和健全校內學科科研平台建設與發展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三)適時發布學科科研平台建設項目的申報、評審及立項的相關通知。
(四)協調校內相關資源,督促並推動學科科研平台在運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工作進度。
(五)負責對學科科研平台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負責依照程式對申報項目進行組織、評審與立項。
(六)參與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七)根據學校學科建設發展規劃,對各類學科科研平台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和日常維護使用等進行規範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科科研平台建設與管理領導小組,人員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二級學院分管院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科科研平台管理部門。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主導學校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的規劃制定、統籌學校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的重大布局與調整、研究處理學校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的重點問題與困難。

第五章

經費的統籌與管控

第十六條 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經費指學校按照學科建設規劃安排的用於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發展的經費,分為專項建設經費和一般運行經費。經費來源包括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和學校自籌經費等。
專項建設經費是指上級主管部門下達或學校下達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建設經費,主要包括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學科建設專項,省、市兩級財政支持的學科建設專項,學校自籌的學科建設專項等。
一般運行經費指上級主管部門或學校按照不同建設目標和建設層次並結合績效考核安排的重點建設的學科科研平台運行經費。
第十七條 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經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籌管理,平台的項目建設經費由項目負責人依照採購契約及既定的預算計畫支出使用,設定單獨賬目,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經費使用範圍:
1、專項建設經費應主要用於平台科研條件的改善,包括設備、軟體、資料庫的購置和實驗室環境改造等。其中,實驗室環境改造費用不得超過項目總預算的10%(且最高額度不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其實施程式遵循《湖北文理學院維修維護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2013]1號)檔案規定。
2、一般運行經費主要用於大型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特殊耗材的採購、測試化驗加工服務、實驗技術人員短期培訓等方面,由平台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運行的需要合理申報,從嚴管控。
第十九條 使用學科科研平台建設經費,必須遵循省、市和學校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申報審批的經費支出計畫。

第六章

績效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條 各學科科研平台每年年底按要求開展自查總結,闡明平台與項目建設年度預期績效目標的達成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工作亮點,提交書面總結報告材料,報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及以上重點學科科研平台、專項經費建設項目還需按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完成績效評價報告單獨呈報。
第二十一條 管理部門接受學科科研平台與項目建設自查總結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後,聯合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檢查小組進行核查,重點檢查平台與項目建設、管理的現場和核實績效材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對核查結果進行實時發布與通報。
第二十二條 對績效評價成績突出的學科科研平台與建設項目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優先安排後期經費投入和支持;對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由平台所在單位向管理部門提交書面整改措施並及時進行整改;對建設不達標或績效特別差的平台與建設項目,學校將對平台與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進行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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