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保障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順利實施,湖北發布了《湖北文理學院學科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學科建設與管理工作,保障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學校的各學科層次。即省級重點(培育)學科、校級重點(培育)學科和一般性學科。
第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領導為副組長,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科研處、教務處、人事處、計財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科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制定全校學科建設發展規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具體負責制定管理細則並組織學科點實施。
第四條各層次立項建設的重點(培育)學科設立相應專項資金給予支持,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周期一般為五年。實行“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績效考評、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二章省級重點(培育)學科的管理
第五條省級重點(培育)學科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雙重管理。上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管理政策制定和考核,學校依據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結合學校學科建設實際細化管理辦法,加強對省級重點(培育)學科建設的檢查與指導。學科首席負責人組織各學科方向帶頭人制定具體的學科
建設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六條省級重點(培育)學科應按立項建設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湖北省重點(培育)學科立項建設項目任務書》和具體項目,經專家評審和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下達立項項目通知並下撥相應專項建設經費。各省級重點(培育)學科應積極開展立項項目的建設。
第七條立項建設過程中,上級主管部門適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建設期滿後,上級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對立項建設項目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結論性意見並授牌;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其重點學科(培育)建設項目的申報資格,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校級重點(培育)學科的管理
第八條校級重點(培育)學科實行學科帶頭人負責制。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行使學校管理職能,負責日常管理與指導、考核與評估。
第九條校級重點(培育)學科應按立項建設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每年向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報送《湖北文理學院重點(培育)學科立項建設項目任務書》和具體項目,經專家評審和校長辦公會審定後,下達立項項目通知並下撥相應專項建設經費。各校級重點(培育)學科應積極開展立項項目的建設。
第十條立項建設過程中,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根據需要適時開展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建設期滿後,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將組織專家對立項建設項目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出具結論性意見並代表學校授牌;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其重點學科(培育)建設項目的申報資格,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未納入教育廳專項建設經費支持的省級重點(培育)學科項目,可按校級重點(培育)學科建設項目申報管理。
第四章一般性學科的管理
第十二條一般性學科由各學科點(或相關學院、直屬研究院(所))負責制定學科建設規劃,並通過多渠道爭取專項經費開展基礎建設。
第十三條自評達到《湖北文理學院重點(培育)學科及其學科(方向)帶頭人遴選辦法》條件的一般性學科,每年九月份可向學校學科建設與研究生處申報校級重點(培育)學科。
第十四條對於通過校級重點(培育)學科專家委員會評審、校學術委員會審定、校長辦公會確認的學科,納入下一年度校級重點(培育)學科建設管理。
第五章績效評價及期滿驗收
第十五條依據《湖北省重點(培育)學科立項建設項目任務書》和《湖北文理學院重點(培育)學科立項建設項目任務書》,各層次重點(培育)學科應按要求對本學科年度(或期滿)建設情況進行自評,寫出書面自評報告,接受績效評價或期滿驗收。
第十六條書面自評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目標的實現和任務的完成情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及取得的標誌性成果、項目管理及資金使用情況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