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
  • 地點:湖北文理學院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財〔2002〕39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學校財務部門履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職能,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所有基本建設投資,無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如何,必須歸口基本建設財務統一管理。
第四條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所有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用在與學校新建、擴建、改建有關的工程項目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審計、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的開支。
第五條學校對所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計畫管理,建立基本建設財務預算制度。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研究制訂中長期基本建設計畫和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經學校同意後,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立項。財務部門根據學校審定的基本建設計畫,編制年度基本建設財務預算。
在計畫之外追加的工程項目,必須由工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上報學校審定。每月月初,工程管理部門應將需分期付款的在建工程用款計畫報學校財務部門,以利於組織資金,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對於無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無年度財務預算、無契約、無月度用款計畫的各類工程項目,財務部門原則上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六條學校要維護基本建設項目施工圖、招標檔案、中標價格等方面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管理參照《湖北文理學院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辦法》(校政發審〔2014〕1號)執行。
第七條學校財務部門參與基本建設工程契約的簽訂工作,對契約中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時間提出意見。契約正式簽訂後,財務部門保存契約副本。
第八條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學校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由評審進行評標,確定中標候選單位,報學校審定。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工程管理部門要嚴格工程管理,必須安排學校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管理具體工程項目,同時要聘用有資質的工程監理公司對在建工程進行全過程監理,把好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關。
第九條基建工程的審計。所有工程項目要按照學校有關
檔案規定,由審計部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審計。開工前,要對招標檔案、標底編制、施工契約等進行審計;開工後,要對隱蔽工程、設計變更、主要材料等跟蹤審計;項目竣工後要對設計變更部分進行決算審計。
對已竣工的大型建設項目,工程管理部門要及時整理資料,嚴格把好初審關,並將初審資料報審計處審核,然後根據工程造價的大小,分別採取公開招標、議標或委託的方式,選定資質好、信譽高、技術力量強、有責任心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決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學校審計部門客觀公正地對決算報告進行分析比較,必要時可以進行複審,並且嚴格控制審計費用,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條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的審批。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對所發生的基本建設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在使用方和管理方確認無質量問題後,由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審簽後,報分管基建、財務的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的支付。工程管理部門依據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工程進度、施工契約、竣工決算報告等資料,結合學校財力,編制詳細付款計畫。
安排在建工程的付款計畫,要依據監理工程師審核的工程進度表,原則上不超過該工程形象進度實際造價的60%;安排已完工但未辦理竣工決算工程的付款計畫,原則上不超過該工程契約價的60%;安排已辦理竣工決算工程及相關費用的付款計畫,原則上按契約約定,在保修期內的項目要按規定留足質
量保證金。
各類付款計畫,經財務部門審核,報學校審定後財務部門支付對於工程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施工單位需開具正規稅務發票,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對已開過發票的工程,由施工單位出具收款收據並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
第十二條資金結算方式。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條例規定,除小額個人勞務及零星開支外,一律以轉賬形式結算。支付工程款和相關費用時,收款人名稱與施工契約、施工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單位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質保期滿,必須經項目使用單位和項目管理部門出具對工程質量無異議意見書並簽字蓋章後方可支付質量保證金。竣工項目在保修期內若發生任何質量問題,由工程管理部門責成施工單位進行修復,否則停止支付質量保證金。施工方維修不及時或不進行維修,可安排其他維修單位維修,維修費從質量保證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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