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章程

湖北文理學院章程

湖北文理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九章,共7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湖北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0號
  • 審核發布時間:2016年2月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6年3月18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湖北文理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湖北文理學院章程》,2015年4月19日由湖北文理學院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於2016年2月4日湖北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2016年3月18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0號(湖北文理學院)
湖北文理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2015年4月9日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湖北文理學院章程》,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北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湖北文理學院的辦學歷史始於1958年創辦的襄陽師範專科學校。1993年8月,更名為襄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1998年3月,襄陽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襄樊職業大學、襄樊教育學院合併組建為襄樊學院;2000年7月,湖北省工藝美術學校整體併入;2012年2月,襄樊學院更名為湖北文理學院。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讓學生享有更好的教育和使學生充分自由全面發展”的基本價值觀,以“培育英才,服務社會”為宗旨,堅持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努力建設地方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綜合性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現學校自主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等多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湖北文理學院,法定住所為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隆中路296號。
第三條 學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規律,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湖北文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不斷加強和完善黨對學校工作的領導。
第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堅持依法治校,建設法治文化,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實行校務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的辦學活動進行巨觀指導和依法監督;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依法與境內外高校、研究及文化機構等開展合作與交流,依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三)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實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實行學籍學分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聘用、管理教職工。
(六)自主制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社會捐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依照國家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根據套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校內外協同培養體制機制,完善人才培養體系,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最佳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改革學業評價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重視學術發展,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大力支持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加強基礎研究,大力開展套用研究、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服務地方理念,深化校地、校企合作,建立服務地方體制機制,通過協同培養、平台團隊共建、科技協作攻關、諮詢服務等形式,推進協同創新,服務襄陽和湖北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使命,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堅持“淡泊明志、寧靜致遠、躬耕苦讀、鞠躬盡瘁”的學校精神——“隆中精神”,繼承學校“敢為人先、樂於奉獻”的優良傳統,借鑑吸收人類先進文化成果,促進校園文化和地方文化的繁榮進步。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與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研究及文化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加快學校國際化進程。
第十六條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服務,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第十八條 學校設定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四章 學校治理結構
第一節 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要求,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湖北文理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
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黨委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黨委書記主持。
第二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以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作出決策。
黨委常委會對黨委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湖北文理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監督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紀委的組成、運行等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議事決策。
第二十八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定的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根據其職能履行相應職責。學校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公共服務、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以院為主的管理體制,對學院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自主運營與管理,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總數一般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辦法遴選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後,由校長聘任;主任委員人選由校長從學術委員會委員中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獎項,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和科研項目。
(四)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標準與招生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六)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或諮詢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並在學院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相關校領導、學院和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兼任。
第三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授予相應學位。
(二)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審核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的方案。
(四)組織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與考核。
(五)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工作中的爭議問題。
(六)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或審核的其他學位事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院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承擔相應職責。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三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討論行政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要事項。
(五)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校建立健全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湖北文理學院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諮詢,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建並開展活動。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若干學院。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事權相宜和權責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事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院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本院實施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學生教育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社會服務、安全穩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四)負責本院各類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推薦。
(五)負責本院各類工作人員的聘任、管理與考核。
(六)在學校政策指導下,制定本院教職工績效工資分配辦法,經本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學校黨委可批准在學院設立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總支”)。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院長和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負責學院的安全穩定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行政工作。
學院行政實行院長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科室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本院重要事項。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學校制定的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進行決策。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各分委員會各自按照學校相關委員會章程或授權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院設立工會委員會,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工會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和學校工會領導下,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科學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全院教職工或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實驗室等直屬研究機構。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與學院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員工實行相應的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二)依法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活動,並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理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二)遵守《湖北文理學院教師守則》,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為人師表。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五)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傳播科學知識、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七)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根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晉升、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規範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行為,倡導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反對學術腐敗。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福利保障、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與校友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業,立德修身,完善人格。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各級各類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重視學生人文素質教育,不斷豐富以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學校精神為主要內容的通識教育,著力培養具有哲學思維、世界眼光、民族情懷、臥龍品格的合格公民。
第六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儉學、就業諮詢與指導等服務,建立困難學生救助機制,為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取得突出成績以及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處理學生對關涉自身利益的決定、決議提出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是學校辦學成就的重要體現,是學校聯接社會的重要橋樑和紐帶。
湖北文理學院校友包括下列人員:
(一)在學校及其前身接受過教育的學生。
(二)在學校及其前身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授予或聘請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湖北文理學院校友總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總會是校友自願結合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或校友組織。
第七十條 學校創造條件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並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資產、經費、財務與後勤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指學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辦學資源,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及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保護、管理和使用。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勵基金、助學基金等。
學校執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是獨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組織,代表學校接受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開展募捐及籌資活動,並對相關資金進行管理。基金會依法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重視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吸納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和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高效。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改革,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訓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圖案為圓形,整體為深綠色。綠色圓環上方為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中間圓圈內上方為學校圖書館圖案,下方為學校校訓。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圓形證章,是學校徽志的實物章。教職員工佩戴紅色徽章,學生佩戴深綠色徽章。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整體呈長方形,主體底色為純白,上下各有深綠色邊,綠邊上窄下寬。校名文字為紅色,位於校旗中央。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訓為“淡泊明志,寧靜致遠”。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歌名稱為《湖北文理學院校歌》。
第八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3月19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需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或主體類別層次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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