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章節:6
  • 條數:15
總則,組織機構,崗位設定,酬金標準,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和指導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勤工助學活動不得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和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私自在外參與勤工儉學活動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學生自負。
第五條 學校優先安排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組織機構

第六條 資助中心全面負責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保障等部門,並配合上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負責籌措經費,並制訂資金的使用與管理辦法。各二級學院負有勤工助學相關職責,並在資助中心的指導下主動開展工作
第三章 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的職責
第七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積極為困難學生提供工作崗位。
第八條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九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條 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定的學生,可按照協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崗位設定

第十三條設崗原則
(一)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由各用工單位向資助中心提出,資助中心審核後公布;
(二)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四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主要是參與教學、科研、管理、校園維護等輔助型工作;
(四)學校後勤部門適當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酬金標準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負責對上崗學生進行考核。
(一)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連續二個月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將予以辭退。
(二)酬金計算標準:
1、固定崗位:月工作考核等次為優秀的每月200元,月工作考核等次為合格的每月150元,月工作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每月100元。連續二個月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學生,資助中心將予以更換、調整。
2、臨時崗位:一般性勞動視工作完成情況每小時4-6元,技術性勞動視工作完成情況每小時5-8元;按小時計算的崗位酬金上限不得超過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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