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規範學生資助工作的程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體現黨、政府和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教育部、財政部、省教育廳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規範學生資助工作的程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體現黨、政府和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教育部、財政部、省教育廳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資助的是學校界定的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學校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推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減免、緩交學費等制度,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等形式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
第四條學校設立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學生經濟資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
第五條界定對象、時間和比例
1、界定對象為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註冊在讀學生;
2、界定時間為每年的10月;
3、經濟困難學生的界定比例約占在校學生總數的25%左右。
第六條經濟困難學生應遵守校紀校規、誠實守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方可界定。
1、無經濟來源的孤兒、單親家庭;
2、父母雙下崗,難以維持基本的生活的;
3、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造成經濟困難的;
4、直系親屬長期患重病在治療,造成經濟困難的;
5、因突發性天災人禍,造成經濟困難的;
6、父母或學生本人殘障,造成經濟困難的;
7、學生在校期間基本生活費低於本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定為經濟困難學生或取消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1、受到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
3、消費行為與經濟狀況明顯不符者;
4、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的勤工助學者;
5、惡意拖欠學費者;
6、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但不辦理助學貸款手續者;
7、其他不符合相關政策的。
第八條界定程式
1、本人申請。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及村(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市)民政部門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2、班級民主評議。召開班委會,介紹申請人基本情況,並進行無記名投票,根據投票情況結合學生平時表現提出初步名單。
3、學院審核。各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班級民主評議情況,通過調查、座談等形式進行審核,經公示後報資助中心。
4、學校審定。根據各二級學院上報情況,資助中心進行公示,並依公示情況進行界定。
第三章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九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具體申請手續,參照當年各省、直轄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指南。
第四章獎、助學金
第十條學生獎學金含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先進集體獎學金、社會獎學金等。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根據國家和省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國家助學金是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的,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
(一)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貧困程度將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二等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難困學生;三等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二)資助金額:一等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
(三)相關事項
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勤工助學
第十二條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均可參加勤工助學,同等情況下優先安排經濟困難學生。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安排勤工助學。
第十三條勤工助學分為校內勤工助學和校外勤工助學,具體實施辦法詳見《湖北文理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六章緩交學費
第十四條緩交學費的資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濟困難學生;
2、學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重大變故,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第十五條緩交學費時間及要求
1、學費緩交時間為一學期,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一學年,其中畢業生學費緩交不超過一學期;
2、申請緩交學費不能按承諾交費者,不能再次申請學費緩交;
3、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但不辦理助學貸款手續者,不能申請學費緩交。
第十六條學費緩交程式
1、本人申請,填寫《湖北文理學院經濟資助申請書》,並由家長簽字;
2、各二級學院審批並報資助中心備案。
第七章減免學費
第十七條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濟困難畢業生,其中本科生需取得畢業資格和學位資格;專科生需取得畢業資格。
2、畢業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重大變故,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
3、畢業時繳費總額應達到應繳學費總額的50%。
第十八條減免學費時間
學生畢業前夕,辦理減免學費手續。
第十九條學費減免程式
1、本人申請,填寫《湖北文理學院經濟資助申請書》,並附家庭困難證明;
2、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公示,並報資助中心;
3、資助中心匯總、審查、公示;
4、報學校審批。
第八章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條臨時困難補助的資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濟困難學生,且急需經濟補助者;
2、學生本人或家庭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突然重大變故,造成暫時經濟困難者;
3、其它情況需要給予經濟補助者。
第二十一條臨時困難補助根據學生的困難程度發放補助金額一般為1000—5000元不等。
第二十二條發放程式
1、本人或各二級學院申請,並填寫《湖北文理學院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
2、各二級學院審核,並報資助中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