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湖北文理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由湖北文理學院教務處於2015年1月5日發布於湖北文理學院官網。《細則》明確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的職責、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標準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學考試等)學士學位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文理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外文名:湖北文理學院
  • 目的:規範管理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性質:條例
基本信息,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管理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學士學位管理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通知》(鄂學位〔2012〕6號)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學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條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教務處處長、副處長、各二級學院院長和有關單位(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員21至27名。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務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主要職責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學生畢業資格;
(二)審定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三)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第四條各二級學院成立院級學位評定委員會,院級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各二級學院院長擔任,院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5-7人組成,成員名單由各二級學院提出,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
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審核本院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提出本院擬授和不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在本院內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二)研究本院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問題,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本院授予學士學位有關事項的建議。
第五條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標準
普通高等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者由學校授予相應學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的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達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取得畢業資格;
(三)學位課程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
(四)計算機水平達到以下條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需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計算機考試。
通過全國計算機等級一級及以上等級考試的免於學位計算機考試。
(五)外語水平達到以下條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需通過學校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
非外語專業學生(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425分的免於學位外語考試;外語專業
的學生通過國家外語專業四級考試的免於學位外語考試;藝術、體育類專業的學生通過湖北省高等學校英語套用能力A級考試的免於學位外語考試。
第六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學考試等)學士學位標準
(一)課程考試成績(公共課、基礎課、專業主幹課):自考生課程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其它類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畢業生平均課程考試成績≥75分;
(二)學位課程考試成績(一門專業基礎課、兩門專業課):自學考試學位課程平均成績≥70分,且單科成績不低於65分;
其它類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本科畢業生學位課程平均成績≥75分以上。
(三)外語水平考試成績:學位申請者在籍學習期間,須參加全省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且成績合格(含第二外語),或非英語專業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成績合格、或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四級(PETS-4)成績合格;英語、日語專業本科生申請授予學士學位,在籍學習期間參加專業英語四級、專業日語一級考試且成績合格。外語成績有效期為學生在籍學習期間。
(四)學校普通本科沒有開設而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學考試等)開設的專業需要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該專業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掛靠本校具有學位授予權的相近或相同學科門類進行。
(五)授予程式:本人填寫《申請表》,經二級學院、繼續教育學院或自考辦初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複審。經複審後,再按規定程式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上有公開反對憲法的言行,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二)未取得畢業資格的;
(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學位課程成績未達到70分及以上;
(四)英語、計算機水平未達到規定的;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在校期間未達到第六條第1、2、3款的;
(六)在校期間因違紀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七)畢業論文舞弊、抄襲的;
(八)經二級學院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