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

勤工助學(或勤工儉學),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有些地方也稱稱之為工讀或工讀生,半工半讀或半工讀。

2018年9月,教育部、財政部公布《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明確規定將大學生參加校內勤工助學臨時崗位的時薪,從2007年的不低於8元/小時提高到不低於12元/小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勤工助學
  • 外文名:work-study
定義,歷史,其他含義,

定義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2007年07月教育部、財政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規定: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政策要求及權益保護
1. 活動管理
學生在學有餘力的前提下,向學校提出勤工助學的申請,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再由學校統一安排到校內或校外的崗位上進行勤工助學活動。學校不得安排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健康的勞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
2.時間安排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不應當影響學業,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3.勞動報酬
學生參加校內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月計算。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適當上下浮動。學生參加校內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學校按小時計算。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於8元人民幣。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酬金標準不低於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進聘用協定。
4.權益保護
學生在開始勤工助學活動前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協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學生在進行校內勤工助學前,應當與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學生在進行校外勤工助學前,應當與代表學校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定書。協定書應當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歷史

最早勤工活動的源頭是在1915年,由李石曾蔡元培、吳玉章等人在巴黎成立“留法學生儉學會”,幫助更多的中國人走出國門學習西學,掀起一股勤工儉學留學法國的風潮。 參加勤工儉學運動的留學生,包括周恩來鄧小平張振華等著名人士。早期的勤工儉學和愛國救國活動聯繫一起,愛國人士為求改變中國弱勢和引進西方科學文化。
隨勤工活動對象逐漸從留學學生回歸到大多數的國內學生中去,勤工儉學日漸成熟。社會、學校倡導“生活節儉,課餘勤工”的勤工儉學思想,並通過國家助學金幫助學生安心學習。其針對的,是那些經濟困難但想通過勤工來繼續求學的貧困學生。勤工活動使得眾多學校成立了勤工組織,從而對大量學生繼續求學有著巨大作用。
由於目前生活條件的迅速提高和國力的迅猛發展,逐漸形成“勤工者未必儉學者”的轉變。繼承了勤工儉學的內涵,勤工儉學的發展而跳出了原先陳舊的體制和形式結合實際、實踐的一種改進。隨著其需求增加,大多高校都設定了專門管理勤工助學的部門,提供的勤工助學崗位針對補貼貧困生。 學生不僅希望改善生活,實際上都希望得到鍛鍊,帶來實踐的提高,思想的磨礪,增強對社會認識。對於勤工助學的勤工儉學活動及報酬,財政部、教育部有亦對之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以求保障學生和保證學生的安全。勤工助學隨發展除將成為社會實踐形式之一,也將原有“儉學”內涵完全更新成“助學”,幫助學生在校的學習,知識的學習,能力的學習,實踐的學習等,及增加學生的創業活動。

其他含義

勤工助學(或勤工儉學)本是指一邊工作,一邊過著節儉生活的求學歷程。現中國大陸指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促進德、智、體、美等品德全面發展,增長才幹,並通過兼職或假期工作的報酬以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行為。此求學歷程,在台灣稱之為工讀工讀生,香港則稱為半工半讀半工讀
此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和《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意見》(中青聯發〔2005〕14號)等檔案、指示及辦法而被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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