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由教育部 財政部於2018年8月20日印發,共九章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辦法》(教財〔2007〕7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 發布機關:教育部 財政部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教財〔201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根據當前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新特點及新需要,教育部、財政部對現行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財政部
2018年8月20日
辦法全文
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宣傳、學工、研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九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校內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定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十條 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第十一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可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校紀校規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制定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職責
第十四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六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七條 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二十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
第二十一條 設崗原則:
(一)學校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籌管理校外勤工助學活動,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四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經審核同意,學校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適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五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六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定支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簽訂協定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定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定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定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定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完善本單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要求,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根據《辦法》,勤工助學活動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辦法》規定,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