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大方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大方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方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大方縣
為了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財政部下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以及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單獨下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10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購置國有資產
(一)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國有資產,其金額和使用年限達到固定資產的,必須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固定資產卡片,並同時登記固定資產、固定基金賬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二)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國有資產,必須建立入庫和領用制度,實行個人負責制,非正常原因損壞和遺失的國有資產,由使用人和保管人進行賠償。國有資產使用和保管人工作變動,要辦理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確保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資產、流動資金、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核銷)產權的一種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對外投資人、聯營、出租出藉以及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調出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對外投資指行政事業單位用本單位國有資產對其他單位進行投資,獲取收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包括與其他單位聯營。
(四)出租出借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他單位出租出借本單位資產,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及占用費。
(五)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壞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報銷的資產處置。
(六)報廢指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一)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報損國有資產,無償調出、出售(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無論價值多少,一律報縣財政局按規定程式審批。
(二)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89號)檔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四條資產處置的報批程式
(一)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首先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申請報告,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二)縣財政局根據政府領導的審批意見,下達同意資產處置的檔案。
(三)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下達的檔案批覆,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作相應的資產處置,並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戶餘額。
(四)對上述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只有在取得縣財政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後才能進行。未經批准擅自處置資產的,處置資產所得一律沒收上繳縣財政,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資產處置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處置的資產首先按檔案規定調賬和資產劃轉;其次對實物資產的報廢除房屋建築物以外要逐一清點,集中統一管理。凡屬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無論價值的多少,都必須按程式進入市場進行公開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出讓。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變賣處置國有資產,其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縣財政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對違反本實施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對使國有資產受嚴重侵害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並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送法務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黨派、社會團體,以及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大方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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