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採購、處置管理工作,規範國有資產的採購和處置行為,確保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及《鐘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管理實施細則
  • 目的:解決全區事業單位資產採購等問題
  • 相關辦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執行時間:2009年7月1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區占有、使用或需購置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以及集體性質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含人民團體,下同)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實行國資報批制度。即行政事業單位對需配置的固定資產須先報國資管理部門,由國資管理部門結合該單位的現有資產情況認定後予以批覆的一種行為。
第五條 對以下幾類特殊和批量資產配置必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一)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對各單位需新購建辦公用房用地的,須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二)交通工具。必須嚴格控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汽車編制範圍內配置。對超編增購的交通工具須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原有車輛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則上不予新購。上級給予補助資金要求下級進行配套購置的車輛,政府給予配套購置,其超出編制後的舊車給予調劑。
(三)辦公設備。大批量增購電腦、印表機、傳真機、攝影機、照相機等辦公專用和電子通訊設備,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原則上使用年限不到三年的,不予新購。
(四)家具用具。對增購大批量家具用具類資產須附相關詳細說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原有家具用具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原則上不予新購。
(五)專用及其他設備。針對如文教科衛、公檢法司、城市建設、科研等部門所需專業性較強的單位購置專用及其他設備的,須報經區人民政府審批。
(六)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區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股負責會同採購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區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工作。區監察局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進行監督。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除應遵循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循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和勤儉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三章 購置報批許可權
第八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如汽車購置,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名、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區財政局審批,並按照區財政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財政局先由國資管理股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初步審批意見,再提交區財政局的採購部門予以審批;
(三)經區財政局國資管理股及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意後,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區財政局預算股,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處置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註銷產權或由非經營性轉經營性的一種行為。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是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管理和監督。區審計局依法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計;區監察局依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堅持程式完善、公開競爭、保值增值、發揮效益的原則。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撥、出售、報廢、報損及出租、出借、投資等。
第十七條 無償劃撥是指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撥原則上只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 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行為。
出售應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在財政、監察、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
單位現有車輛等交通工具或電腦等辦公及專用設備使用年限不到五年的,不予處置。
出售房屋、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出售資產原值超過20萬元的資產,須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資部門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或由財政、監察、物價等有關部門共同估價,出售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並通過中介機構或由有關部門組織公開拍賣或競賣。
第十九條 報廢是指對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必須進行產權註銷的行為。
未達到報廢標準或報廢要求,且尚有處置價值的資產,應採用出售方式處置。對除特殊原因造成汽車毀損的,未達到報廢年限的一律不予報廢。
第二十條 報損是指對因發生非正常損失而喪失實物形態,或喪失使用價值且經濟余值不足原值5%的國有資產,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行為。
雖發生非正常損失不能使用,但處置價值較大的,應採用出售方式處置。
第二十一條 出租是指在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有償方式將國有資產的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使用者,並向其收取租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出租房屋(含門面)、土地(含場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資產,應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在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公開競租。
第二十二條 出借是指在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國有資產的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無償轉讓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行為。
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的,應採用出租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投資是指將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營、聯營,或作為註冊資金,興辦經濟實體的行為。
對投資的資產應進行資產評估,國家按評估價值享有投資權益。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或經批准由財政、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共同估價,並出具評估報告或估價檔案。
第五章 處置審批許可權和申報程式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做到物盡其用,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對長期不用的閒置資產或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資產,應及時提出處置意見,按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為:
(一)單位價值1000元以下或原值總額5000元以下,由占有使用單位自行決定處置(報財政局備案);
(二)處置單位價值超過1000元或原值總額5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資產,由占有使用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區財政局審批。
(三)處置資產價值超過100000元或資產原值總額500000元以下的,由占用資產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處置的,由區財政局將處置方式、處置辦法和處置方案報區政府審批。處置完成後將處置情況、處置結果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四)處置資產價值超過500000元以上的,由占用資產單位提出申請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處置的,由區財政局將處置方式、處置辦法和處置方案報請區政府審批。處置完成後將處置情況、處置結果報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時,除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必須之外,其餘的處置都必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需報批的國有資產,應提出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報告,填報《鐘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樣式見附屬檔案一),並提供資產購建時及處置時相關經濟技術資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 資產價值的憑證。如購貨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帳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二) 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
(三) 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檔案;
(四) 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損失價值清冊,以及鑑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五) 提交單位領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六) 有關企業章程、入股(合營、聯營)協定等。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報經批准後,由審批部門出具《鐘山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批覆書》(以下簡稱《批覆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二):屬於單位處置的資產,報單位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出、報廢、報損、投資的資產,申報單位可憑《批覆書》,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目。《批覆書》是調整單位有關資產、資金帳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六章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工具類的處置。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需報廢的車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已無轉讓價值或轉讓價值不足原值的5%:
(一) 一般情況下國產車使用年限5年以上,進口車8年以上。
(二) 運行里程超過設計里程的70%;
(三) 經車輛檢測機構等鑑定已不能使用;
(四) 已無轉讓價值或價值不足2000元的。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需將車輛無償調撥給基層、鄉鎮或其他單位,或者將車輛有償轉讓給單位或個人,必須先將車輛上交區財政,由區財政局報區政府領導同意後處置或公開拍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將車輛無償調出或有償出售。
第三十四條 車輛上交財政、出售、報廢等須到車輛編制管理部門和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等變更車輛實有數。
第三十五條 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確因工作需要處置的車輛,除必須達到以上規定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處置:
(一)辦公購置的汽車(含轎車、越野車及小型客車)。購置價格不高於8萬元且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購置價格高於8萬元且使用年限8年以上,同時整車維修費用占原車價值40%的;
(二)特殊性質的車輛。如公檢法司及環衛部門等特殊性質車輛,因其工作使用的特殊性,可在第一條的規定條件下適當予以放寬,即:購置價格不高於8萬元且使用年限3年以上,或購置價格高於8萬元且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整車維修費用占原車價值50%的;
(三)特殊情況需處置更換新的車輛,必須是在本單位有車輛編制的前提下,報政府經區長辦公會或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後,方可進行處置、更換新的車輛。
第三十六條 房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處置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須先到區國土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審批手續後,再按規定進行報批。
第三十七條 處置無產權證的房屋,須先到區房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或經房管部門同意在處置後辦理手續,再按規定進行報批。
第三十八條 辦公設備類的處置。主要包括電子通訊設備及辦公通用設備。除必須達到《實施細則》規定處置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處置條件:
(一)電腦:主要配件必須更換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換新的主要零部件價值占原資產價值的30%以上,兼容機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品牌機使用年限在4年以上;
(二)印表機及複印機:主要配件必須更換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換新的主要零部件價值占原資產價值的30%以上,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照相機、攝像機及刻錄機等設備:主要配件必須更換才能正常使用且更換新的主要零部件價值占原資產價值的30%以上,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四)辦公家具及桌椅類:普通木質家具或桌椅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鐵質家具、箱櫃類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第三十九條 專用設備和其他設備類的處置:主要包括公檢法司、教科文衛、建設、城管等部門使用特殊性質的專用設備和其他未列入以上各類別的資產,具體處置標準除嚴格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執行外,由區財政局國資股視其資產價值及資產使用情況決定是否報區政府審批。
第七章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出租收入和投資收益等,均屬國家所有。
第四十一條 出售淨收益,全額上交財政。
第四十二條 報廢、報損殘值收入全部留單位使用。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用費(以下簡稱資產費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後向國家繳納的國有資產使用費。包括:
(一) 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 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 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
(四) 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 其它。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時,事先必須報經區財政局審批,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1號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進行資產評估,未經批准和資產評估擅自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按照國務院91號令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下達前已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或利用國有土地、資金與單位職工集資修建門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向財政局補辦手續,進行資產評估,並區分國有資產部分與職工集資部分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後,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轉為經營性的資產,單位必須在財務帳目中單獨記載、單獨核算。
第四十七條 資產占用費征繳和管理。資產占用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核定:
(一)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用於出租、出借的,按年租金總收入的60%繳納區財政(其中事業發展基金30%,修購基金30%),其餘40%可作為職工福利。
(二)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聯營入股或轉為經營性資產興辦經濟實體的,每年按其占用國有資產總量的12%繳納資產占用費。
(三)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土地、資金與單位職工集資修建、改造門面的,在核定國有資產與職工集資部分的比例後,對取得的收益按國有資產所占比例的60%繳納資產占用費(其中事業發展基金30%,修購基金30%),其餘40%可作為職工福利。
(四) 對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或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所取得的收入納入預算收支管理的,由單位寫出報告,報經財政局審查核實後,可視情況給予減收或免收資產占用費。
第四十八條 資產占用費的繳納。資產占用費必須按季繳納,於季後十日內繳清,逾期每天按應繳資產占用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時繳納的,經書面申請,財政局審查批准後可以緩繳,緩繳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 收取的資產占用費統籌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條 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創收活動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按季如實向財政部門報送國有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一條 區財政局有權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章 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 區財政局和各主管部門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紀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有關部門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 擅自轉讓、處置資產或用於經營性投資的;
(二) 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低價處置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 對用於經營性投資的資產,不認真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全額沒收處置收益,並在全區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五十五條 不足額上繳國有資產占用費的,區財政局可對該行政事業單位通過預算扣款或預算外收入抵扣的方式收繳或將占用的國有資產封存。對隱瞞國有資產租金收入或經營收益的單位,一經查出,財政部門有權沒收所獲的全部租金收入或經營收益。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處置資產,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實施細則,批准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時間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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