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2014年2月17日,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成機管發〔2014〕3號印發《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2條,由成都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成機管發〔2014〕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17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機管發〔2014〕3號
市級各部門、單位:
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處置項目交易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現將《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進場交易行為,保障資產安全、完整、不流失,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以及競爭擇優;
(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國有資產進場交易行為,市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活動。
第四條 【術語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除涉密和特殊資產以外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核銷等;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是指經批准的國有資產處置項目所對應的資產實物,須通過規範程式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包括各類國有資產實物的轉讓、報廢資產實物的變賣等。
第五條 【責任主體】
(一)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的實施主體;
(二)市財政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項目的審批和備案;
(三)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的組織和監管;
(四)市監察局負責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進行行政監察。
第六條 【交易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場交易的內容有: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四)各類上交物資;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交易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進場交易應當採取招標、網路競價、拍賣、比選、競爭性談判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交易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
第八條 【項目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原值)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者批量價值(原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市機關事務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市機關事務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自行處置和進場交易。
第九條 【交易程式】
(一)交易方案經批准後,由申報單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需求。
(二)特殊情況確需委託除市交易中心外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國有資產項目交易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選擇中介機構。
(三)有關單位編制的國有資產項目交易公告應在法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網站同時發布。國家、省、市對其國有資產項目交易公告時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公告時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按照交易方案的要求,由市交易中心或確定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在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方案確定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確定競得人(中標人)。市機關事務局等有關部門派員參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項目交易的現場監督。
(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項目的交易結果應在法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網站同時發布。國家、省、市對其國有資產項目交易公告時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公告時限不少於5工作日。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項目首次交易失敗後,應繼續按規定程式組織交易,若連續三次交易都失敗的則由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處置方式和辦法。
(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項目交易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全額繳入市級財政。
(八)國有資產項目交易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核銷資產台賬和會計賬目。
第十條 【投訴處理】
競買人、投標人認為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監察局或委託方提起投訴。
市監察局或委託方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一條 【解釋機關】
本實施細則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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