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2014年6月24日,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成機管發〔2014〕4號印發《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市級機關及行政事業單位房產類國有資產公開競價租賃實施細則》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成機管發〔2014〕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6月24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機管發〔2014〕4號
市級各部門:
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現將《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進場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資產出租交易行為,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成都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成都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
(三)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運行。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資產出租交易行為,市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資產出租交易活動。
第四條 【術語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從事經營的賓館、商鋪、住宅、公益性服務用房等房產類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第五條 【交易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根據市場價或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賃政府指導價,通過公開競價租賃方式,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進行出租交易。本細則所稱的公開競價租賃方式是指掛牌競租、網路競價、拍賣及比價競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承租確定】
(一)在公告期內只有一個競租人,並符合競租條件的確定為承租人,以公開價協定租賃。
(二)在公告期內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競租人,並符合競租條件的,以出價最高者確定為承租人。最高報價相同時,可再次競價,直到確定承租權人為止。續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在公告期內沒有競租人的,延長一個競價公告期。延長期滿後,仍無競租人的,可在原底價基礎上下浮10%—20%繼續掛牌;下浮後仍無競租人的,暫停交易活動,出租人視情況安排下次交易。
第七條 【租賃期限】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資產出租人與獲得競價租賃權的承租人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第八條 【責任主體】
(一)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資產出租進場交易的實施主體,出租項目統一由主管部門申報;
(二)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出租項目進行審核;
(三)市財政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出租項目進行審批;
(四)市監察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出租事項進行行政監察。
第九條 【交易程式】
(一)報件內容。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項目審核批准後,向市交易中心提出進場出租交易的書面委託申請函、出租方案審批原件、租賃契約樣本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檔案。
(二)發布公告。行政事業單位確認的資產出租項目公告,應在法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網站同時發布。公告時限不少於7個工作日。國家、省、市對其資產出租項目交易公告時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受理報名。競租申請人按照公告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提交報名申請,辦理報名手續。市交易中心根據資產底價的比率收取保證金,即競租人按比例交納1個月的租金作為競租保證金。
(四)身份確認。身份為個體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等材料進行資格確認後登記註冊;身份為單位委託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授權委託書及有效身份證原件、複印件等材料進行資格確認後登記註冊。
(五)組織交易。由市交易中心在電子交易平台上公開組織網路競價。行政事業單位派員參與出租項目的現場監督。
(六)結果公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結果應在法定媒體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國家、省、市對資產出租項目交易結果公示時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契約簽訂。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出租人在7個工作日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約定承租人按比例交納不低於1個季度的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
(八)租金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稅款後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條 【保證金返還】
競租保證金由市交易中心在確定承租人後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競租人;承租保證金由出租人在履約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原承租人。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競租人有違反資產使用管理規定的;承租資產後拖欠租賃費用的;有其他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行為的,兩年內不得參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交易活動。
承租人有提供虛假檔案或隱瞞事實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競得承租權及在經營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契約,收回租賃的資產,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投訴處理】
競租人認為出租交易過程和出租交易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監察局提起投訴。
市監察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解釋機關】
本實施細則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市級機關及行政事業單位房產類國有資產公開競價租賃實施細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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