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及轉變政府職能為目標,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從打破部門利益、構建制度體系、創新監管方式入手,積極穩妥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完善監管體制,建立以財政為主導的資產監管模式,統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和經營收益,實現資產產權向出資人集中,資產收益向財政專戶集中,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實施範圍
實行統一經營管理的範圍為市級行政機關(包括黨政機關、政法部門)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及其所屬或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指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可經營性土地、對外投資;各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含公園內)開辦的賓館、酒樓、招待所、培訓(會議、藝術)中心,興辦的各類公司、諮詢服務部(中心)、內部商鋪、門面等各種經濟實體。
管理方式原則
由市財政局代表政府作為出資人委託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經營管理(需搭建市級投融資平台的資產暫不納入國資公司),經營收益進入政府非稅收入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規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堅持“四個統一”的管理原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實行統一登記管理、統一產權管理、統一經營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國資公司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後,要切實負擔統一經營管理的重要責任,創新管理辦法,建立長效機制,切實加強管理。及時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檔案,確保“四個統一”的原則能夠貫徹實施到位。
資產劃轉
(一)分步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第一批單位為市級行政機關(包括黨政機關、政法部門)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第二批為其它性質的事業單位。
(二)經營性資產確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國有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確定為經營性資產:
1.所屬房產整體或一部分用於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經營;
2.所屬房產整體或一部分折價合資入股興辦非法人經濟實體;
3.按照國家發改委《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計投資〔1999〕2250號)的規定,滿足單位自身辦公條件剩餘的閒置房產,屬辦公用房由政府統一調劑使用,屬於可經營性的確定為經營性資產。
4.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新建辦公場所後,可繼續使用的原辦公場所;
5.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可經營的閒置土地;
6.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含公園)開辦的賓館、酒樓、招待所、培訓(藝術,會議)中心,各類公司,諮詢服務部(中心),內部商鋪等;
7.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投入到各類經濟實體中形成的國有股權;
8.其它依法可確定為經營性的資產。
(三)劃轉移交。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按規定分批由市財政局下文進行劃轉移交統一經營。具體辦法是:
1.尚未租賃的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使用權,按規定的時限進行產權劃轉移交;已租賃、合資、合作的經營性用房、土地使用權和擁有的對外投資、國有股權,須按規定的時限進行劃轉移交,同時變更原租賃或合資、合作契約(協定)。
2.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公園)興辦的賓館、酒樓、招待所、培訓(會議、藝術)中心、各類公司、諮詢服務部(中心)、內部商鋪、合資合作企業等各種經濟實體,根據上級要求及各種經濟實體的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方式,適時地劃轉移交資產。
3.凡利用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使用權等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的,按規定的時限將產權全部移交,同時移交抵押、融資、貸款契約(協定),並提供有關具體情況的書面說明,以便辦理各項契約(協定)的變更或續簽手續。
4.利用經營性用房、其他閒置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等與外單位或開發商簽訂合作開發(經營)項目的,按規定的時限將合作開發(經營)契約(協定)移交,並提供有關具體情況的書面說明,國資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辦理各項契約(協定)的變更或續簽手續。
5.在移交國有資產時,須提供占有、使用的經營性用房、其他閒置房產和土地等國有資產的清單、契約、協定及權屬證明;有經濟實體的,提供該實體的單位性質、人數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證書的複印件等相關資料。
6.國有資產劃轉移交時限由市財政局下發移交通知書,移交國有資產時,由市財政局資產處負責派人監交。
(四)權證過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原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等國有資產統一變更。
1.各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權屬已作登記的,直接變更登記。
2.各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權屬尚未進行登記的,由原單位提供規劃、用地和建設或接受、沿用、購買等批准檔案、證書及其他所有相關資料,進行初始登記;不能提供上述相關資料的,憑有關檔案辦理初始登記。
3.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用房和其他閒置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權屬不清的,需進行產權界定後,再由有關部門進行確權,並按確權結果處理。
(五)其他。上述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經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上述辦法未涉及到的有關問題,按有關政策由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研究解決。
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穩步推進。各單位要加強對資產清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內部應當分工明確、落實到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劃轉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科學運作。各單位要認真學習相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精心組織、科學運作,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依法辦事、提高效率。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從2009年4月起(按市委、市政府築委〔2009〕25號檔案的要求)凍結全市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處置,嚴禁各單位突擊分配資產收益,嚴禁新簽、重簽或延長經營契約。
(四)嚴肅紀律、明確責任。在資產統計和清理中各單位要認真負責,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對於資產清查劃轉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其它
本意見從2009年7月開始實施,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