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運營方式,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盤活國有資產,強化監督措施,促進國有資產的有效利用。
二、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範圍
1、用非經營性資產作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執照》,開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資產。
2、用非經營性資產進行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的資產。
3、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註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開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的資產。
4、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或內部經營的資產。
5、企業改制後剩餘的國有資產。
6、經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資產。
三、資產產權移交的辦法及程式
1、資產清理:
由財政部門牽頭,國土、房管等部門參加,組成資產清查小組,對縣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進行詳細清理登記。清理中,各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經營性資產清單及相關詳細資訊;清查組根據清單進行審核,丈量登記,摸清有關單位經營性資產的詳細情況。
2、資產評估及產權證辦理
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有關單位經營性資產進行評估,並向財政國資管理部門提供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經審查同意後,房管、國土部門分別按以下辦法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並同時移交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⑴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由原單位移交兩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材料,直接變更登記至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⑵原未作登記的,由有關單位按國土、房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統一以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初始登記辦理兩證。
⑶對未經批准,有關單位擅自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土地、鋪面權屬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登記的,變更登記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
⑷對權屬不明晰的產權,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確權申請,經縣財政國資部門、國土、房管部門確權後辦理登記。
⑸有關單位利用占用、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的,必須按要求將被抵押物的數量、面積等情況和融資貸款契約、協定等相關資料,移交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辦理各項契約、協定的更名和續簽手續。
⑹有關單位有出租(包括提前收取租金修建的門面)、轉讓、抵押國有資產使用權的,其出租、轉讓、抵押契約(協定)等相關資料,必須按要求移交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由公司重新辦理相關契約(協定)的更名或續簽手續。
⑺有關單位新增或清理遺漏的經營性資產,必須按規定過戶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管理。
四、經營性資產的管理
縣直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占有和使用的經營性資產劃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後,有關單位憑與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租賃協定享有使用權,對原固定資產帳務作相應調整,占有、使用單位對其資產必須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對有關單位經營性資產收入按照道府辦發〔1998〕116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經營性資產的處置
經營性國有資產投資、重組、出售、抵押等處置,需經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審批後,由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處置,其處置收入納入縣財政統一安排使用。
六、有關工作要求縣財政、國土、房管部門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對不按要求辦理產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國土、房管部門可憑財政部門的通知辦理變更登記或初始登記,同時財政部門可停撥或緩撥該單位預算經費。
對拒絕變更資產權屬登記、隱瞞國有資產或擅自出售、出租、轉讓、抵押、拍賣國有資產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對違規單位給予處罰,並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