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是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
- 英文名稱:Interim provis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units of commodities procurement
【發布文號】粵府[1998]45號
【發布日期】1998-08-03
【生效日期】1998-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的通知
現將《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
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
(一)只有獨家製造商能夠生產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採購人是指按本規定進行招標採購大宗物品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投標人是指按招標檔案規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製造商。
招標機構是指具有招標資格的專門機構和財政部門認可的由採購單位的代表及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工作機構。
招標機構的職責及具體招標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招標單位制定。
採購人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招標檔案的編制和審核。
招標檔案可通過新聞媒介發布公告或採取其他方式對外公布。
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後,在投標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投標檔案或修改實質性條款。
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應有3家以上。如不夠3家,則由省財政廳會同採購人、投標人另行商定採購辦法。
由採購人和招標機構有關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不少於5人,並按招標程式評選確定中標的供應商。
採購人與中標的供應商應在開標後5天內簽訂購銷契約。
(一)需要更新汽車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於每年5月或11月底將有關更新車輛情況(報廢車輛的行駛證複印件、車管部門的報廢證明、單位車輛定編情況、擬更新車輛的性能以及經費來源等)送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審核後,每年舉行兩次招標採購。
(二)資金來源:需財政安排更新車輛專款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列入支出計畫或上報省政府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撥專款;在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開支的單位,應註明省財政批覆該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確定的更新車輛開支項目。
(三)汽車招標採購:按招標程式在汽車市場上通過招標購買手續齊全、品質保證的車輛。
購車單位與中標的汽車供應商簽訂汽車購銷契約,明確購買的價格、支付的款項和交付車輛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需由財政部門撥專款的由省財政廳按中標價撥給汽車供應商;從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支付的購車款,由購車單位按中標價直接支付給汽車供應商。購車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以過戶形式等購買汽車,一經發現,從嚴查處,直至停撥經費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需要更新購置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於每年的5月或11月底前將更新購置上述物品的數量、用途和資金來源等報主管部門匯總,每年在相應的專業市場上組織兩次招標採購。
(二)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招標程式分別與經評標小組確定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契約,明確購買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價格、種類、數量、交貨和付款時間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經費來源及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交付:除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部門由財政安排專款或從單位專項經費中購置大中型計算機外,個人系統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更新購置所需經費均從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省財政廳安排專款及單位從經費預算支付的款項分別按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按契約規定撥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應按契約規定時間交付符合規格的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有關單位應組織驗收,對不合格的商品應拒付貨款,對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