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是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
  • 英文名稱:Interim provis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units of commodities procurement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45號
【發布日期】1998-08-03
【生效日期】1998-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8]45號)
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
物品招標採購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厲行節約,改革和規範財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消除分散採購的各種弊端,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招標採購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效率的原則,並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條省直行政單位是指列入政府序列的省級行政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省直事業單位是指省直各類國有事業單位。
第四條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買大宗物品實行招標採購。大宗物品是指汽車、計算機、空調器、複印機等物品。
第五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採購工作,並委託招標機構組織發標。
第六條本規定涉及需進口的大宗物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下列情況可不實行招標採購:
(一)只有獨家製造商能夠生產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章 招標採購參加人
第八條招標採購參加人分為採購人、投標人和招標機構。
採購人是指按本規定進行招標採購大宗物品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
投標人是指按招標檔案規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製造商。
招標機構是指具有招標資格的專門機構和財政部門認可的由採購單位的代表及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工作機構。
招標機構的職責及具體招標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招標單位制定。
第九條招標採購參加人依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採購工作,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標採購程式
第十條發標:採購人將需要購買的大宗物品列出清單,註明性能、用途、數量以及質量等具體要求,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然後委託相應的行業招標機構組織發標。
採購人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招標檔案的編制和審核。
招標檔案可通過新聞媒介發布公告或採取其他方式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投標:投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檔案。
投標人遞交投標檔案後,在投標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投標檔案或修改實質性條款。
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應有3家以上。如不夠3家,則由省財政廳會同採購人、投標人另行商定採購辦法。
第十二條開標與評標: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天內開標。開標應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
由採購人和招標機構有關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不少於5人,並按招標程式評選確定中標的供應商。
採購人與中標的供應商應在開標後5天內簽訂購銷契約。
第十三條交貨驗收及質量保證:支出貨款後,採購人必須按中標協定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進行驗收,合格的予以簽收,對不合格或逾期供貨的要按違約處理,由供應商限期更換符合質量要求的同一產品,並負責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四章 招標採購的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用財政撥款或經財政部門批准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更新購置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以及屬於小汽車型的各種封閉車輛,大型乘座車、載重車和特種用途車輛),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小汽車定編辦及有關主管部門對車輛型號審定後組織招標採購。
(一)需要更新汽車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於每年5月或11月底將有關更新車輛情況(報廢車輛的行駛證複印件、車管部門的報廢證明、單位車輛定編情況、擬更新車輛的性能以及經費來源等)送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審核後,每年舉行兩次招標採購。
(二)資金來源:需財政安排更新車輛專款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列入支出計畫或上報省政府主管部門領導審批撥專款;在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開支的單位,應註明省財政批覆該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中確定的更新車輛開支項目。
(三)汽車招標採購:按招標程式在汽車市場上通過招標購買手續齊全、品質保證的車輛。
購車單位與中標的汽車供應商簽訂汽車購銷契約,明確購買的價格、支付的款項和交付車輛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需由財政部門撥專款的由省財政廳按中標價撥給汽車供應商;從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支付的購車款,由購車單位按中標價直接支付給汽車供應商。購車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以過戶形式等購買汽車,一經發現,從嚴查處,直至停撥經費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計算機(含各類型的個人系統計算機,中型計算機和大型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含各種類型和特殊用途的複印機)的招標採購。
(一)需要更新購置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於每年的5月或11月底前將更新購置上述物品的數量、用途和資金來源等報主管部門匯總,每年在相應的專業市場上組織兩次招標採購。
(二)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招標程式分別與經評標小組確定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契約,明確購買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價格、種類、數量、交貨和付款時間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經費來源及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的交付:除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部門由財政安排專款或從單位專項經費中購置大中型計算機外,個人系統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更新購置所需經費均從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省財政廳安排專款及單位從經費預算支付的款項分別按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按契約規定撥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應按契約規定時間交付符合規格的計算機、空調器和複印機。有關單位應組織驗收,對不合格的商品應拒付貨款,對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招標採購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招標採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每次招標結果報省審計廳備案。省審計廳不定期對大宗物品的招標採購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招標採購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不得利用招標採購牟取私利,不得惡意串通或壟斷經營獲取暴利,不得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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