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發布之日
  • 章節數:8章
  • 目的: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內容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附則信息,

內容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採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採購分為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範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部門採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範圍、標準執行。
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 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 交通部政府採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 政府採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採購人或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定與職責分

第九條 交通部設立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採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採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畫;
(五)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採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 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採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採購人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政府採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許可權受理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許可權,履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採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採購機構和交通部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的其他集中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採購人的政府採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採購人在政府採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實施計畫;
(三)提供採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採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籤訂和履行採購契約;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採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採購統計信息。
採購工作量比較大的採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採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採購項目化整為零或採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採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採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四章

備案和審批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採購人和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按規定以檔案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或採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覆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已經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增加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採購招標公告、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採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組織的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協定書副本;
(五)政府採購項目的契約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協定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檔案、操作檔案、中標結果、協定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採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採購的協定供貨協定書、定點採購協定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採購契約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採購人按政府採購管理規定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五章

政府採購程式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程式應根據政府採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制定採購方案、確定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採購契約,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採購檔案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採購預算的,採購人應於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採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二十七條 部屬一級採購人應當自接到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上報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畫、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分別指採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採購目錄內採購項目的具體採購計畫。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採購數量、技術規範、使用時間等。
採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採購實施計畫。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根據政府採購實施計畫落實具體採購需求,制定具體採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採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該委託政府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採購或單位自行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且以協定供貨形式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採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 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
(二)簽訂委託協定。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當在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定,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採購檔案、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採購委託代理協定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定。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定後,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三)制定操作方案。採購人與集中採購機構應根據協定供貨或定點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採購。集中採購機構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准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採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採購人應與集中採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並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第三十二條 列入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由交通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屬於部門集中採購目錄範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採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部門集中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採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採購人。
(二)編制計畫。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逐級上報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畫後,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委託代理協定,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五)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採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人應按採購契約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採購項目採用協定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和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屬於單位自行採購的項目,採購人可以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式:
(一)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採購預算。
(二)編制計畫。採購人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編制自行採購實施計畫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採購。採購人依法採用相應的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活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四)上述採購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採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採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採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政府採購契約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採購書面契約,採購契約應當由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託相關集中採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 採購契約應當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委託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交通部委託的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採購的,應當簽訂委託代理協定,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採購代理機構以採購人名義簽訂採購契約的,委託代理協定作為採購契約附屬檔案。
第三十八條 在政府採購契約履行過程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 除經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契約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 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和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採購項目應當委託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 採購人應按契約約定支付採購契約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採購人按照確定的契約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採購服務後,填報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後,按照契約的約定將採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範圍的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契約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 採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採購統計信息報表,並對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後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 採購檔案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五條 採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採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採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採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採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採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採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採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 政府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採購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採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覆,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採購方式和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政府採購契約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採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採購的。

附則信息



第五十條 船舶政府採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採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並按規定程式報送政府採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