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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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機制,並做出有效的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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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機制,並做出有效的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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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開展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及產權交易、政府採購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等交易活動。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及產權交易、政府採購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等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和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共資源主要是指社會公有公用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具體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及相關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政府投資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整治項目等。
(二)土地交易項目。包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全市礦業權出讓轉讓和林地等農用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以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臨時設施等其他附屬設施,其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管理)使用權轉讓等。
(三)政府採購項目。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等。
(四)產權交易項目。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企業資產(股份),智慧財產權,排污權,公共場地場所設施租賃,公共空間資源交易,涉訟資產處置權,廉租房租賃,冠名權,其他各種國有產權、使用權的出讓交易等。
(五)其他項目。除(一)、(二)、(三)、(四)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
第五條 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機制:
(一)為了便於協調決策工作,鹹寧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成,下設常設辦事機構鹹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交易工作監督管理。下設鹹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進行項目交易運行和現場管理。
(二)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統一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相關資金通過專戶結算。與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相關的中介活動、交易活動、監管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內進行,公共資源交易主體統一進入中心交易,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統一由中心按規定發布,評標專家統一在中心隨機抽取。
(三)實行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的管理與運行分離制度。在統一平台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綜合監管;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運行程式要求為公共資源交易各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交易各方依法實施具體交易活動。
(四)嚴格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運行程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明確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嚴格規範從交易登記到交易資料歸檔的各項工作程式,保證進場的公共資源交易各項活動規範運行。
(五)實行公共資源交易集中監督制度。交易各方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性監督。
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運行管理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 法定限額以上的下列市本級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等招投標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遊、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及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定限額以下,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招投標的市本級項目,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八條 招標人自行或委託招標代理單位組織招投標各項活動。
第九條 市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等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部門管理許可權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招標條件、招標人資格、招標方式等的審查,負責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攔標價、評標報告、中標結果等招標事項的行業性審核。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網路信息化管理系統維護、誠信庫建設,受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登記,發布招標信息,抽取評標專家,發布中標公示,招標項目全程網上招標、投標、評標。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進場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性監督。
第三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交易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
第十三條 市本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市礦業權、市本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年度出讓計畫,會同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擬定出讓地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將方案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土地招拍掛活動。
對以現場掛牌方式(按自行交易程式)出讓的項目,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出讓公告和出讓檔案,並在相關媒體發布出讓公告、發放出讓檔案、接受報名並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進行資格審定、發給競買資格確認書。掛牌活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安排相關人員參與。網上掛牌活動按照網上掛牌規則進行。對以招標拍賣方式(按委託交易程式)出讓的項目,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共同商定以適當競爭方式選擇代理中介機構,並簽訂聯合拍賣協定。由代理中介機構代表出讓人按委託交易程式進行交易。《成交確認書》依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現場與競得人(中標人)簽訂,簽訂後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競得人(中標人)依據《成交確認書》及公證書等自行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交易過程的現場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進場交易運行和現場管理。具體包括:對招拍掛交易事項進行交易登記,組織編制出讓檔案和出讓公告,發布出讓公告和出讓檔案,對進場招拍掛項目作好場地安排,組織協調好現場交易和網上交易活動,依法對出讓結果進行公告;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報送《成交確認書》等資料。
第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礦業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活動依法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性監督。
第四章 產權交易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產權交易依據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國有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本市下列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活動應統一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一)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產(股)權、經營權、使用權;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企業國有產(股)權;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由於破產、兼併、租賃、重組等發生的產(股)權或經營權;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產權;
(五)其他依法允許出讓、受讓的國家、集體所有的產(股)權。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項目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產權交易項目進行審批。市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產權交易項目進行審查批准。重大的交易事項須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進場交易。
進場交易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會同相關的資產占有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就標的物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及評估核准或備案工作,用作指導制定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依法履行選定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確定轉讓方案、交易活動現場監管、交易活動的投訴處理和交易後的資產移交、交易價款回收等監督管理職責。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受理產權交易項目的轉讓申請、辦理受讓方報名手續、發布轉讓公告、組織產權交易活動、保證金的退付以及受甲方委託簽訂產權交易《鑑證確認書》和交易資料歸檔等。並協助國資主管部門在全市範圍內查處場外非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活動依法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性監督。
第五章 政府採購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採購項目審批、確定採購方式等職責,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行業性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直各單位根椐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鹹寧市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編制單位年度的政府採購預算及採購計畫,依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代理機構組織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十四條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規定,達到政府採購法定額度標準的項目必須按相應法定程式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運作。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招標信息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發布;採購項目進入評審程式,按規定從市區域性綜合評審專家庫里隨機抽取專家。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按規定許可權受理,協調或督促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依法接受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性監督。
第六章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發布制度,通過收集、審核、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規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行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除在國家、省指定媒體上發布外,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和相關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區域性專家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招標人的委託,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對評標專家的出勤情況和評標活動進行記錄,記錄情況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委託,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良行為登記制度。對具有不良行為的企業、中介機構、執業人員進行網上記錄、公布,並予以懲處。
第三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經物價部門依法核定後收取有關費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與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業性監管力度。對應進未進、場外交易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力度,確保項目實施符合契約約定,有變更的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易過程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監察部門應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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