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是北京市政府出台的關於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
- 章數:7
- 性質:法規
- 適用地區:北京市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各類培訓,均適用於本辦法。其他性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是指北京市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第三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畫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五條 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畫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北京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條 年度培訓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畫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北京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一伙食費不得超過上述明細標準。對於不發生的事項,報銷額度上限應按明細標準進行相應扣減。特別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訓不能列支住宿費,額度上也不能超過無住宿費的支出標準。
第九條 培訓活動時間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培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會議等其他活動中聘請專業人員或專家學者講課可參照該標準。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九條 培訓活動時間按照批准檔案,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培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會議等其他活動中聘請專業人員或專家學者講課可參照該標準。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具備培訓承接能力的場所舉辦培訓。
不具備前款所述條件而確需舉辦的培訓,須到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召開。可通過“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定點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的名稱、價格等明細信息,選定會議定點供應商作為培訓場所。
各單位組織幹部開展黨性教育,可根據需要赴革命老區等黨性教育基地學習,應依託具有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務求培訓實效。除此之外,其他各類培訓均應在本市舉辦。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應嚴格控制工作人員數量,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單位內部培訓場地和既有條件,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優先選擇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具備培訓承接能力的場所舉辦培訓。
不具備前款所述條件而確需舉辦的培訓,須到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召開。可通過“北京市政府採購會議定點綜合查詢系統”,查詢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的名稱、價格等明細信息,選定會議定點供應商作為培訓場所。
各單位組織幹部開展黨性教育,可根據需要赴革命老區等黨性教育基地學習,應依託具有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務求培訓實效。除此之外,其他各類培訓均應在本市舉辦。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應嚴格控制工作人員數量,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單位內部培訓場地和既有條件,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 培訓結束後,各單位應及時辦理培訓費結算手續。具體程式參照我市市級會議費報銷程式。
報銷培訓費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以及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培訓費結餘資金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報銷培訓費時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以及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培訓費結餘資金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市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市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