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部2007年1月1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部屬各單位、部管各社團:
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辦〔2006〕51號)要求,部決定組織部屬單位和部管社團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並將結合交通實際制定的《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團資產清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實施工作。
由於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量大,請各單位抓緊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以確保工作結果真實、可靠,有關數據準確無誤,確保賬賬、賬實相符。各單位在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中遇有具體問題,請及時向部資產清查工作辦公室報告。
部將在部政府網站上,隨時發布有關資產清查工作的信息,並對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予以通報。
附屬檔案: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團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OO七年一月十六日
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團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根據《財政部關於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辦〔2006〕51號)要求,為切實做好部行政事業單位、部管社團資產的清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過此次資產清查,對部屬行政事業單位、部管社團的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各單位的資產和財務情況,為加強部屬行政事業單位、部管社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部屬行政事業單位、部管社團國有資產管理信息資料庫提供初始信息。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各單位編制2008年及以後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礎。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畫,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範圍
(一)清查基準日。
此次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2006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範圍。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所屬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三、工作原則和方法
1.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單位組成資產清查工作機構,牽頭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並按財務(資產)隸屬關係逐級匯總報部。
2.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財政部將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自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部資產清查工作辦公室也將對部分單位自查情況進行重點抽查。
3.各單位經過清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財政部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賬卡,為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奠定基礎。
4.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後,部各系統、各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和實際情況,對資產清查結果予以核實,有關核實、認定的具體許可權將另行明確。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各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另文轉發)的有關規定做好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各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布置準備階段(2007年1月)。
1.準備有關資產清查檔案。
2.召開資產清查工作動員會議。
3.對參加資產清查工作的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含軟體)培訓。
(二)實施階段(2007年2月―4月)。
1.由各單位進行自查,自查的內容包括:
(1)基本情況清理。包括單位全稱、組織機構代碼、財政預算代碼、單位戶數、單位行政、隸屬關係、人員編制、人員數量及人員結構的清理。
(2)賬務清理。包括對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以及各項資金往來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各單位在賬務清理中,對清理出來的各種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因素造成的錯賬,應當根據有關會計差錯調整的規定自行進行賬務調整。
(3)財產清查。各單位要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資產清查要求進行分類,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財產清查按照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與淨資產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負債以及單位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全面的清查。重點做好各類應收賬款、對外投資、賬外資產、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擔保等事項的清查。
2.各單位自查結束後,須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資料統一用A3紙列印並裝訂,附在正式檔案之後,同相關材料電子版一併於2007年4月30日前報部。
3.財政部統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自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各單位要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必需的條件和資料。
(三)總結階段(2007年5月―6月)。
1.各單位應認真總結本次資產清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並針對清查工作中暴露出來的資產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和完善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
2.部對各單位上報的自查資料進行審核、匯總,並上報財政部。
3.部組織對本次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四)整改階段(2007年7月―12月)。
1.本次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後,部和各單位應按財政部規定的具體許可權,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認定;對不納入財政部本次資產清查結果核實認定範圍的事項,依據相關規定另行妥善處理。
2.各單位在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對外投資和多種經營情況進行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對不符合國家和部有關管理規定的問題要進行專項梳理,並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報部。
五、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部將成立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成立由資產、財務、紀檢、人事、基建、後勤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六、經費保障
各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各單位行政事業經費承擔。參與我部各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部統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項工作要分工明確、落實到人,並要求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有關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檔案,並結合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工作督導。各單位要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部資產清查工作辦公室將在部機關網站(財務司網頁)上,及時發布有關資產清查工作的信息,對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予以通報,並組織監督檢查。
(五)規範管理。各單位要以此次資產清查為契機,對在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析原因,找出資產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完善相關的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部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提高資產管理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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