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為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經縣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於2007年1月至5月在全縣範圍內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以下簡稱“資產清查”)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湄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
  • 地區:湄潭縣
  • 類型:通知
  • 開展時間:2007年1月至5月
通知內容,通知時間,

通知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06]3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6號)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遵府辦發[2007]9號)檔案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產清查工作目標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要舉措,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推進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資產清查工作要達到以下目標:
(一)通過清查,進一步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做到賬實相符,並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切實有效的措施,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奠定基礎。
(二)通過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資料庫提供初始信息,為實施資產動態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通過清查,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編制以後年度地方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和推進分配製度改革創造條件。
二、清查基準日和範圍
(一)清查基準日。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財政部要求統一以2006年1 2月31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範圍。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但須根據本通知要求由行政事業單位填報相關數據。
清查的具體對象包括各部門和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各類資產。
三、工作原則
本次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級政府按行政隸屬關係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四、組織機構
為組織和協調好本次資產清查工作,縣人民政府成立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楊游明 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潘繼紅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國教辦主任
羅德勇 縣財政局局長
成 員:李世貴 縣監察局局長
楊忠強 縣審計局局長
甘國華 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任 重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吳德明 縣統計局局長
廖國忠 縣財政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清產辦”),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廖國忠同志任辦公室主任,汪慶洪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日常工作。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後,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相應成立臨時機構,組織好本轄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縣直各部門和單位也要成立清查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總責,資產、財務、監察、人事、基建、後勤等人員參加,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和單位要於2007年3月10日前將清查工作機構人員名單及聯繫電話報縣清產辦。
五、工作步驟和內容
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做好基本情況清理、帳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自查階段(2007年3月10日至3月31日)。
縣直各部門既要按規定完成本部門的資產清查工作,還要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資產清查進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
各鄉(鎮)負責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自查。
縣直各部門和單位於2007年3月31日前將資產清查工作報表和磁碟一併提交縣清產辦。
(二)專項審計階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縣直各部門和單位資產清查結果的專項審計工作由縣清產辦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實施。
各鄉(鎮)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的專項審計,由縣清產辦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結果經專項審計後,按要求填報資產清查報表,逐級匯總。各鄉(鎮)人民政府於2007年5月10日前將本地區資產清查報表及軟體資料匯總報縣清產辦。
未按時完成清查工作和報送資產清查報表及相關資料的,由財政部門視情況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三)總結階段(2007年5月8日至5月15日)。
1.由縣清產辦對全縣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
2.由縣財政局於2007年5月20日前將我縣資產清查統計表匯總分析上報市財政局。
六、經費保障
按現行財政體制和財政部要求,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負擔。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鄉(鎮)及縣直各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和單位領導要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有關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縣直各部門和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檔案,並結合本部門和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工作督導。各鄉(鎮)及縣直各部門要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進行認真覆核,保證資產清查的全面、真實、準確,並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縣清產辦將通過《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等方式對全縣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通報,並組織監督檢查或抽查。
(四)嚴肅紀律。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有關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等鑑證材料,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資產清查結果核實、資產清查工作中的資產損益認定,按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另行制定)辦理。

通知時間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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