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是信陽市政府2006年4月14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信財購【2006】4號
- 發布部門:信陽市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財購【2006】4號
各縣(區)財政局、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企業: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方便採購人,促進廉政建設。經研究,從2006年5月1日起對政府採購目錄中的部分項目實行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制度。現將《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附屬檔案:
1、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2、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申報表
3、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通知書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詳細內容
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效率,簡化程式,減少環節,降低採購成本,方便採購人的零星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對市級政府採購目錄中部分採購項目施行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制度,為加強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是指政府採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協定定點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包括品牌、規格型號、採購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以協定(契約)方式固定下來,由採購人在協定有效期內自主選擇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或服務的一種採購形式。
第三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採購項目一般為採購人需求頻繁、數量較少、金額不大,或雖有一定的技術指標要求,但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項目。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議和公務接待、辦公用紙、公務印刷、公務用車維護、公務用車保險實行政府採購服務定點管理;單位所需計算機及辦公機具、辦公耗材、網路設備、空調、電視、公務用車購置等實行政府採購協定供貨管理。
第四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採購活動及其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採購程式
第五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採購。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依法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六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經評標確定後,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代表採購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契約。
第八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招標結果由採購代理機構在財政部門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以檔案形式通知採購人。
第九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有效期原則為一年,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決定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有效期延長或縮短。
第十條 採購人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內的產品,不得向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外的供應商採購,或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內的非中標產品。
第十一條 單次採購金額達到招標限額的,應當另行採取招標的方式組織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內的產品的,應當以經財政部門批覆的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和臨時追加的涉及到政府採購項目的預算為基礎,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填寫《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由政府採購科向選定的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出具《信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一式三份,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採購人、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條 採購人在具體實施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採購時,可與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就價格或優惠率進行談判,但價格不得高於承諾的最高限價或優惠率不得低於承諾的最低優惠幅度。同時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應保證同一品牌、型號產品的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售後服務嚴格按照承諾執行。
第十四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依據“通知書”,主動上門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項目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採購契約,並按中標的價格或優惠幅度、服務承諾向採購人提供中標產品和各項售後服務。
第十五條 如採購人確因工作需要改變“通知書”上產品參數型號或變更數量的,必須到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重新辦理新的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各種手續,採購資金超出原資金預算數額的,必須重新落實資金,否則一律不予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六條 採購人違反本規定擅自採購或先買後報的,財政支付中心將拒絕辦理貨款支付手續,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因付款問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採購人自負。
第十七條 在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有效期內,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產品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化的或者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應在得到生產廠商的通知之時起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報送相關情況,並附相關依據。價格發生變化的,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供應商向政府採購科提出申請,經批覆後,執行新價格,但優惠率不得低於原投標承諾的優惠率。產品出現更新換代、停產的,在不降低產品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該產品的替代產品,其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的優惠率也不得低於原投標承諾的優惠率。
第十八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採購契約應由採購人與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或其授權代理商簽訂。採購人應按契約組織驗收。出現糾紛的,按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預算安排資金直接劃撥到政府採購專戶,單位自籌資金原則上應在採購實施前將資金轉入“市財政局政府採購專戶”(帳戶名稱:信陽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開戶行:信陽農業銀行四一分;帳號:793301040001888)。支付款項時,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企業憑《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發票複印件,於每月終了10日內到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申請審批後,由財政支付中心將資金直接劃撥到定點企業約定賬戶。特殊情況,需經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批准,採購單位方可自行支付。
第二十條 採購人應維護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得假借政府採購名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
第二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的貨物若品牌、規格、質量、價格不合格的,售後服務質量低劣的,應妥善保存貨物和相關資料,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和供應商投標時的承諾及時與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協商處理;協商處理不成的,可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第二十二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應該嚴格履行投標承諾,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應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政府採購聯絡員,負責建立用戶採購檔案,記錄各採購人的採購情況,收集產品使用信息,並落實售後服務措施。及時向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通報生產廠商原中標產品調價或更新換代、停產的信息,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向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報送上月採購人協定採購情況表和契約。
採購代理機構要認真收集、匯總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時向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報告。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應要求其下屬單位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政府採購工作,並對本系統、本部門執行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採購人應當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的履約情況作出誠信評價,將意見及時反饋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誠信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一)供貨產品的質量情況;(二)供貨產品的價格情況;(三)售後服務情況;(四)供應商的其他契約履行情況等。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的重大違約行為應以書面形式向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報告。
第二十五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及其授權代理商應當配合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對採購人和其他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執行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規違約情形的,及時向財政局政府採購科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的招標和執行情況全面實施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監察和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項目實施期間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政府採購法和現行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九條 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定點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第一次沒收50%的履約保證金,第二次沒收剩餘的履約保證金,第三次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在信陽政府採購網上曝光。
(一)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二)產品質量、配置不符合國家規定和投標檔案承諾標準的;
(三)沒有按協定承諾的時間供貨、維修或提供售後服務的;
(四)沒有按投標承諾的價格或優惠率簽訂採購契約並供貨的;
(五)無故不提供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範圍內產品的或提供售後服務的;
(六)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採購人或其工作人員的正常採購活動的;
(七)同一品牌、型號的產品,在同一地方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供應商實際供貨價格高於市場最低銷售價格的;
(八)為採購人虛開發票的;
(九)拒絕接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的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條 採購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借政府採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的;
(二)以化整為零形式來規避其他採購方式而實施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方式的(同類物品一年內採購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
(三)擅自向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外的供應商採購,或採購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範圍內的非中標產品;
(四)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無故拖欠貨款的;
(七)為謀取個人利益向供應商提出超出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承諾範圍的其他要求;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招標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對本規定可依照執行,也可根據縣(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市本級通過招標確定的協定供貨和服務定點供應商,縣(區)可共享。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信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