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財政支出管理,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定點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晉中市市級集中採購目錄,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市市級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晉中
- 期限:暫行
- 規範:事業單位
內容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支出管理,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定點採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晉中市市級集中採購目錄,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晉中市市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定點採購項目。
第三條
財政部門將確定需實行定點採購的項目,委託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招標,擇優確定定點企業。並由政府採購中心代採購人與定點企業簽訂協定。
第四條
第五條
採購人採購定點項目時,持財政部出具的手續到定點企業採購。採購人有特殊情況需在定點企業範圍外採購的,須到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採購。
第六條
第七條
採購人若採購批量較大,可在中標優惠率(價)的基礎上與定點企業進行談判,協商提高優惠率(價)。
第八條
第九條
定點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採購協定的規定,嚴格按照中標時確定的優惠率(價)及時為採購人提供服務。定點招標過程中沒有明確報價的品目,可比照同類品目優惠率執行。定點企業不得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或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條
定點企業有權拒絕採購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並享有向政府採購中心或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舉報和投訴的權利。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單位對定點採購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於採購人擅自到定點企業以外採購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並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違規的定點企業,按協定規定沒收其履約保證金,同時在媒體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本地該項目的政府採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