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促進市級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晉中地區地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2000]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晉中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總計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條例
  • 所在地:晉中市
  • 指定時間:2000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基本信息

為加強對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促進市級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晉中地區地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2000]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晉中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總計14條。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聘請和管理工作,促進市級政府採購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晉中地區地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行秘發[2000]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政府採購評標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業部門推薦或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條

市級政府採購專家資格需經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確認,並列入市級政府採購專家資料庫。

第四條

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廉潔、遵紀守法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某領域公認的專家;
(三)熟悉政府採購理論知識,具有一定的招投標工作經驗;

(四)本人願意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身體健康,能接受邀請並擔任評審;

(五) 無違法、違紀記錄;

(六)市級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申報。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在職和離退休專家,可以向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兩名專家推薦,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簡歷;

(二)學歷證書、專業職稱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人成就(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以及承擔過的項目等);

(四)本人身份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開具的現實表現證明。

第六條


對經晉中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頒發《晉中市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書》。

晉中市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用期為二年;期間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晉中市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解除聘用手續。

第七條

晉中市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產品質量評審權;

(三)評審活動中推薦中標單位表決權

(四)按規定領取政府採購評審報酬;

(五)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

晉中市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守政府採購評審紀律,不向外泄露評標情況;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依據專家個人簡歷及相關資料,分類建立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每次政府採購活動,本著專業對口的原則,由市級政府採購中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每次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同時確定兩名後選專家,以備需迴避或其他不可預見情況時遞補。

第十條


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並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一條


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不得參與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
供應商有充足理由認為某專家需要迴避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收回聘用證書。

(一)故意損害政府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收受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他人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四)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左右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於政府採購形象活動的;

(六)被隨機選定為評審專家並接受邀請而未按時參加影響工作的;

(七)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的。

對由於上述行為使有關單位形成經濟損失的,有關評審專家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晉中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由晉中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