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衡水市政府發布公文,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 位置:衡水市
- 發布單位:市政府
- 施行時間: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審專家申報與考核,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第五章 違規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活動評審,政府採購招標檔案的論證,以及其它相關諮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方法。
第四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由省級財政部門認定,採取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五條 市財政局和各縣(市、區)財政局加強對本級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並定期組織評審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培訓。
第二章 評審專家申報與考核
第六條 具備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或相當於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達不到本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申報材料: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在職和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均可通過單位推薦或自薦方式進行申報。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一)市級兩份,縣級三份;
(二)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以及其它能夠證明本人技術能力的檔案複印件,市級一式兩份、縣級三份;
(三)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張。
第八條 申報時間、地點:
申報人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到當地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採購辦公室”)報名。報名時需出示有關證件的原件。
第九條 申報程式:
(一)各縣(市、區)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本級申報人申報材料的初審及申報人的培訓,並將培訓結果填入《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報表》。將初審合格的申報人材料,按規定的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二)錄入微機,於申報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將材料和光碟一起上報市政府採購辦公室。
(二) 市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統一複審全市申報人的申報材料。
(三) 省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最終核准,符合條件的申報人被聘為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由省政府採購辦公室統一頒發《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證書》(以下簡稱《專家證書》),並納入“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管理。
(四) 自《專家證書》頒發之日起,全省政府採購評審活動所聘用的專家,一律從“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五)評審專家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條 考核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專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並參加必要的政府採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法違紀不良記錄;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考核程式:
(一)評審專家填寫《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考核表》(見附屬檔案三),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各縣、市、區政府採購辦公室審查本轄區內評審專家考核申報材料,結合日常考評情況紀錄,簽署考核意見;
(三)市政府採購辦公室複審,簽署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未獲得《專家證書》或獲得《專家證書》未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均不得擔任政府採購評審專家。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河北省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建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專家庫的維護管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使用評審專家庫,即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的維護管理和使用抽取工作分離。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程式:
(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確定項目所需評審專家數量,並在開標或招標檔案論證前3個工作日向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報送《衡水市政府採購項目抽取評審專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四)。
(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負責通知採購人抽取評審專家的具體時間、地點。
一個招標項目包括多個採購人的,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確定一個採購人參加抽取評審專家活動。
(三)開標或招標檔案論證前1天,採購人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在政府採購辦公室有關人員的監督下,從本級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現場電話通知評審專家。
(四)抽取所需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抽取兩名以上候補評審專家。
(五)抽取的評審專家與採購項目有利害關係,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迴避。政府採購辦公室、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
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工作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六)抽取的初選評審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活動的,要依次通知候補評審專家,直到符合要求為止。
(七)評審專家最終確定後,由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政府採購辦公室有關人員在《政府採購項目抽取評審專家情況登記表》(見附屬檔案五)中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特殊情況下評審專家的確定。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採購辦公室專家庫主管人員填寫《特殊情況下抽取評審專家審批表》(見附屬檔案六),經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後,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國家有特殊要求或屬於新領域,採取從本級專家庫隨機抽取方式難以滿足需要的。
1、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在抽取評審專家3個工作日前書面提出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需求詳細情況,經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同意後執行;
2、由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協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後,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託省財政部門或該招標項目所需專業的行業協會、團體組織、業內人士從當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二)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認為本地評審專家應迴避的、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未包括採購項目所需專業的或在評審活動前預計本地專家庫中專家數量在抽取時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的。
1、政府採購辦公室要書面通知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於評審活動前2個工作日,由採購人代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辦公室有關人員的監督下,從河北省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和聯繫省內異地評審專家;
2、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協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採購人後,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委託省財政部門或該招標項目所需專業的行業協會、團體組織、業內人士從當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推薦全部或部分評審專家。
(三)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過程中,如所抽專家人數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而本級專家庫中又無備選專家時,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協商本級政府採購辦公室同意減少評審人數或由該專業業內人士推薦專家庫以外的人選。仍不能達到法定評審專家人數的,重新確定論證或評標時間。
(四)採購項目所需評審專家的專業比較特殊而本級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未包括該專業或包括該專業但所抽出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可抽取該專業所屬大類的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下述情況下不負責提供政府採購評審專家:
(一)本次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信息沒有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
(二)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
(三)招標信息發布時間不足法定時限的。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對評審專家評審活動進行跟蹤管理,建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要填寫《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屬檔案七),將有關評審專家使用情況反饋給本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採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工作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衡水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有效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