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任、使用和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質量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申請、聘任、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公開徵聘、分級管理、資源共享”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進行管理。評審專家庫統一使用重慶市財政局開發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建設的基礎上,設定市級評審專家庫和區縣(自治縣)評審專家分庫,市級評審專家庫由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區縣(自治縣)評審專家分庫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市級評審專家庫的專家全市共享。
第五條 評審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續聘。屬於市級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由市財政局統一聘任,屬於區縣(自治縣)評審專家分庫的評審專家由當地財政部門聘任。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 評審專家申請、聘任
第七條 申請評審專家聘任資格的各類技術、經濟、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員(下稱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對達不到第七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其他條件的人員,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可以認定為評審專家。區縣(自治縣)評審專業人員資格條件參照第七條和第八條辦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學位,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4年,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碩士學位,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6年,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三)具有大學專科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15年,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四)具有中專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20年,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
(五)未開展職稱評定的行業,具有大學專科文化程度,從事該行業工作滿15年,且得到所在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對其專業技術能力認可的;
(六)未開展職稱評定的行業,具有中專文化程度,從事該行業工作滿20年,且得到所在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對其專業技術能力認可的。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登入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專家註冊與維護"填報信息。首先要認真閱讀《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專家註冊與維護承諾書》,其次如實填報相關信息,然後列印《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任協定》(以下簡稱《聘任協定》,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直接提交至相應財政部門:
(一)本人簽字、單位蓋章後的《申請表》(一份)和《聘任協定》(兩份);
(二)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其專業技術能力的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原件查驗後退回)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五)、(六)項條件的申請人,還應提供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業組織出具的對其專業技術能力的評價意見。
申請人對其提供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人聘任為評審專家需要通過財政部門審核及崗前培訓。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資料的完整性;
(二)網上填報信息與書面資料的一致性;
(三)資格條件的符合性;
(四)申報的擬評審專業類別與其專業特長和工作經歷的關聯性。
第十二條 審核過程中,申請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充;網上填報信息與書面資料不一致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評審專家聘任資格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需要對申報的擬評審專業類別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與申請人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審核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內容包括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規程等。
第十四條 對通過崗前培訓考核的申請人,列入擬聘任評審專家名單,並在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公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擬聘任評審專家不符合聘任資格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擬聘任評審專家、檢舉人。檢舉屬實的,取消擬聘任評審專家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聘任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資源全市共享。
第十五條 聘任為評審專家的,由財政部門與評審專家簽訂《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任協定》並頒發《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由市財政統一印製,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證書由市財政局頒發,區縣(自治縣)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資格證書由區縣(自治縣)在市財政統一領取,加蓋當地財政印章生效。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以下情況者不再擔任評審工作,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繼續滿足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不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範,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有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四)因身體等其他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並對所參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果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維護及管理工作。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採購人通過評審專家管理系統提起專家抽取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由評審專家管理系統在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條 對於特殊行業和特殊產品,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可以由採購人按有關規定推薦評審專家人選。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如被抽取,應主動提出迴避。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支付標準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渝財採購〔2011〕36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採購代理機構或部門集采單位應當在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結束後,採取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嚴格按照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於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 檢舉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實名書面報告所涉採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財政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書面告知評審專家,並可以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至調查處理結束之日止,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財政部門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向評審專家傳送《暫停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二)。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暫停屬於市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應當報重慶市財政局同意後進行。
第二十八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項目評審結束後按規定填報《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審情況評價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三),並及時報送相應財政部門。評審專家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被評價為差或者涉嫌違規評審的,所涉採購項目相應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所涉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同時報重慶市財政局。
第五章 評審專家信息維護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職業、專業發生變化,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年限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可以在延續聘任資格期間變更評審專業(聘期內不得變更)。變更評審專業的,應登錄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專家註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經審核後生效。
評審專家職業、專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發生變化的,應登錄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專家註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經審核後生效。
評審專家手機號碼、通訊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登錄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專家註冊與維護"變更相關信息,保存生效。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非公開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蒐集評審專家信息以實現非法目的。評審專家不得蒐集其他評審專家信息或者與其他評審專家串聯以實現非法目的。
第六章 評審專家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評審專家開展繼續教育。繼續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政府採購業務知識、政府採購執業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條 繼續教育開始前,財政部門應當通知評審專家,並在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公告。
第三十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繼續教育合格證明》(格式見附屬檔案四)。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一個聘期內,應當至少參加一次繼續教育。
第三十六條 評審專家參加繼續教育,存在冒名頂替或者考試舞弊等行為的,財政部門應拒絕其參加本次繼續教育或者取消本次考試成績。
第七章 評審專家續聘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申請延續聘任資格(以下簡稱續聘),應當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續聘資格審查。
評審專家應當在聘期屆滿60日前,填寫《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續聘申請表》(以下簡稱《續聘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五),並同《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送相應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符合續聘條件的,列入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並在重慶市政府採購網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續聘為評審專家。公示期間,有實名書面檢舉擬續聘專家不符合續聘資格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將結果告知擬續聘評審專家、檢舉人。檢舉屬實的,取消擬續聘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續聘資格審查不合格:
(一)除未被隨機抽取到的原因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
(二)本人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或四十四條規定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本人評審過程中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評審工作情況,兩次被評價為差(違規)且屬實的;
(四)本人未參加評審專家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考試不合格的;
(五)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續聘資格審查的。
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續聘資格審查的依據為下列事項:
(一)《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續聘申請表》;
(二)《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評審情況評價表》;
(三)《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四)財政部門針對評審專家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
(五)其他部門單位針對評審專家作出的裁決處理;
(六)評審專家庫信息統計結果;
(七)擬續聘評審專家名單公示結果。
第四十一條 續聘資格審查合格的,續聘為評審專家,原《聘任協定》自動延續,財政部門應在《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上加蓋單位公章並標明日期。續聘資格審查不合格的,終止聘任,原《聘任協定》自動失效,《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證書》自動作廢。
第八章 違規處罰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根據具體情況及產生不良影響程度處以通報批評、暫停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3-12個月等處罰: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三)同意參加評審後因個人原因不能參與評審且未在開標前三小時報告財政部門,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被抽取為該項目專家的時間距離開標時間不足三小時的除外)
(四)在知道自己被抽取為項目評審專家後至評審結束前的時間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五)評審中存在錯誤,影響評標結果或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和採購檔案的規定進行評審,導致評審過程、評審結果違法違規的;
(六)不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紀律的;
(七)質疑、投訴處理過程中接到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覆核或者參加評審覆核但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的;
(八)索取高於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的;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政部門將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泄露有關評審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三次不良記錄或兩次通報批評的,該聘任期內不得再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第四十五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指定評審專家或進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或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原《重慶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渝財採購〔200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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