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操作工作規程(試行)

開縣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操作工作規程(試行)

開縣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操作工作規程(試行)第一章 總 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縣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操作工作規程(試行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二章:準備採購
  • 第三章:執行採購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集中採購業務工作的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確保我縣政府採購工作規範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和《開縣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開縣府辦發〔2005〕20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政府採購業務是指政府採購中心依法接受縣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或採購人的委託,按照規定程式和特定的方式對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行為。政府採購範圍以縣財政局每年下達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為準。
第三條 開縣政府採購中心內部業務操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廉潔、誠信的原則,堅持“三同三比”,即堅持同等質量比價格,同等價格比質量,同質同價比服務,實現以質為本、廉潔高效。政府採購中心業務上接受開縣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採購辦”)的管理和指導, 接受縣監察、財政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政府採購中心業務操作程式主要有準備採購、執行採購、簽訂和履行契約、資金結算、歸集資料等,各個環節都應按本規程辦理。
第二章 準備採購

第五條 接受任務。根據縣採購辦下達的採購計畫或接受採購人的委託,採購中心接受採購任務,並確定該項目負責人。對情況特殊、專業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縣採購中心實施有困難的,縣採購辦可以委託具備政府採購資質的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或由社會中介機構與採購中心共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場調查。購買單位應如實詳細提供所購貨物的規格型號、質量性能或主要技術指標。項目負責人根據所接受採購項目進行市場初步調查,如測算出實際採購金額超出預算金額,應及時與縣採購辦及採購人聯繫,以便適時調整採購方案。
第七條 採購方式由縣採購辦下達採購計畫時確定,未經縣採購辦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確認採購資金。項目負責人在實施採購任務前,要確認採購單位的採購資金是否按開縣財政局開財預[2005]26號“關於印發《開縣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落實。採購資金落實後,執行採購。
第三章 執行採購

第九條 接受監督。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執行採購任務,採購中心在舉行開標、評標或談判等活動前,應通知監察、財政、採購辦等監督管理部門到現場監督開標、評標或談判等活動。無論採用何種採購方式,在採購檔案正式發售前,要徵求採購單位意見,並報採購辦備案。採購預算在三十萬以上或重點項目其相關採購檔案採購中心在正式發售前應報縣採購辦審核同意。

第十條 保密責任。無論採取什麼方式執行採購任務,凡是可能夠影響到採購活動公平、公正競爭的有關情況,知情人負有保密責任。包括設有標底的和已獲取招標、詢價或競爭性談判等採購檔案的供應商等。

第十一條 針對不同的採購方式分別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單數的評標、談判、詢價或採購小組。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項目,若以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縣採購辦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就招標檔案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十二條 我縣公開發布採購信息指定媒體是“重慶市政府採購招投標網”、“重慶商報”、“開縣公眾信息網”、“開縣電視台”或“開州”報。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方式原則上按以下程式操作:
(1)編制招標檔案並徵求採購人意見。
(2)徵求意見後的招標檔案和擬發招標公告報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
(3)審定後的招標檔案在正式發售前報採購辦備案,採購金額在三十萬以上的或重點項目須經採購辦審核。 (4)審定後的招標公告在指定的媒體上刊登發布。
(5)發售招標檔案並登記購買供應商名單。
(6)項目負責人在開標前負責擬定開標程式、評標辦法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並注意嚴格保密。
(7)開標前由採購中心派員在採購辦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並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及專家相關資料。
(8)接受投標並檢查投標書密封情況,作好登記。如投標檔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應當場拒絕接收。
(9)向投標登記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不超過投標總金額的百分之一。
(10)公布信息期滿且招標檔案發出20天后組織開標活動,並邀請所有投標供應商參加,對整個過程記錄、存檔。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應重新開標。
(11)組織評標小組評標,其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 定標由評標小組根據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或由評標小組向採購人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辦法及結果。
(12)定標結果公示七天。
(13)根據公示且無異議的定標結果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簽後向中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信息提供給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14)無息退還所有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中標方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一般按不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契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
(15)項目負責人將招標有關檔案、資料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送縣採購辦備案。
第十四條 邀請招標方式原則上按以下程式操作:
(1)編制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檔案,徵求採購人意見。
(2)徵求意見後的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檔案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
(3)審定後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檔案在正式發售前報採購辦備案,採購金額在三十萬以上的或重點項目須經採購辦審核。
(4)在指定媒體公開發布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信息。
(5)採購中心組織資格預審,在資格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作為邀請對象,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6)發售標書並登記供應商名單。
(7)項目負責人在開標前負責擬定開標儀式、評標辦法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並注意嚴格保密。
(8)開標前採購中心派員在縣採購辦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並記錄抽取時間、地點及專家相關資料。 (9)接受投標並檢查投標書密封情況,作好登記。如投標檔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應當場拒絕接收。
(10)向投標登記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不超過投標總金額的百分之一。
(11)公布信息期滿且招標檔案發出20天后組織開標活動,並邀請所有投標供應商參加,對整個過程記錄、存檔。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應重新開標。
(12)組織評標小組評標,其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定標由評標小組根據採購人委託直接確定或由評標小組向採購人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評標辦法及結果。
(13)定標結果公示七天。
(14)根據公示且無異議的定標結果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簽後向中標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信息提供給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15)無息退還所有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中標方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一般按不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契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
(16)項目負責人將招標有關檔案、資料報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送縣採購辦備案。

第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方式原則上按以下程式操作:
(1)編制談判檔案,徵求採購人意見後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
(2)採購中心組織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談判小組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或在指定媒體公開發布信息經供應商報名後,向其發售談判檔案。
(4)組織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檔案確定的談判時間及程式分別與單一供應商談判,並記錄過程和存檔。
(5)談判結束後,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
(6)組織談判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7)談判結果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向成交方發出成交通知書。
(8)競爭性談判檔案、資料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報縣採購辦備案。
第十六條 詢價採購方式原則上按以下程式操作:
(1)擬訂詢價檔案,在徵求採購人意見後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
(2)採購中心組織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3)詢價小組從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中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也可在指定媒體公開發布信息,供應商報名回響後,向其發出詢價函。
(4)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5)詢價小組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其結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
(6)詢價結果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向成交方發出成交通知書。
(7)詢價採購檔案、資料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報縣採購辦備案。

第十七條 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原則上按以下程式操作:
(1)項目負責人編制採購檔案,徵求採購人意見後報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
(2)採購中心組建採購小組;
(3)組織採購小組審核供應商資質、與供應商談判,同時作好記錄和存檔;
(4)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談判結果;
(5)根據審定的談判結果向單一來源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6)單一來源採購檔案、資料經採購中心負責人審定後報縣採購辦備案。
第四章 簽定和履行契約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在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五個工作日內由採購單位(甲方)和中標人(乙方)簽訂,一式四份(甲、乙方,採購中心、採購辦各一份)。採購中心負責對契約進行審核鑑證,契約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報採購辦備案。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內容由簽訂契約的雙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條款:(1) 簽訂契約雙方的名稱、地址、電話;(2) 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帳號;(3) 標的;(4) 價款或報酬;(5) 付款條件;(6) 質量標準;(7) 驗收標準、方法、費用;(8) 履約期限、地點、方式;(9) 違約責任;(10) 解決爭議的方法;(11) 本契約的政府採購項目的編號及方式;(12)招標檔案、談判檔案、採購檔案、詢價檔案等政府採購檔案和投標檔案、報價檔案是政府採購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驗收由採購單位負責,大型或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成員應當在政府採購驗收單上籤字蓋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補充、變更或終止的管理。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採購單位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經採購中心轉報縣採購辦審批後,由採購中心組織採購單位與供應商協商簽定補充契約,但所簽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章 資金結算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資金由開縣財政局按開財預[2005]26號“關於印發《開縣政府採購資金財政直接撥付管理暫行辦法》”,直接撥付給中標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採購單位根據採購契約需要付款時,應提供財政批覆的政府採購購銷契約、政府採購貨物驗收報告書、貨物發票複印件及採購辦要求的其他資料等一式兩份主送採購辦,抄送採購中心。
第六章 歸集資料

第二十四條 歸集政府採購資料。每一採購項目完成以後,採購中心應及時將採購檔案和政府採購契約等有關資料進行歸集、整理、立卷和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立政府採購檔案。採購中心應保存一套完整的政府採購資料檔案備查,沒有原件的可以保存複印件,採購中心應根據監督部門或採購單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開縣政府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操作工作規程(試行)》由開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從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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