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知情權,又稱為
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
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
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
私法領域,如
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知情權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
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的
人格權的一部分。而狹義的知情權僅指公法領域內的一項
政治權利,故現在的知情權概念一般是指廣義的知情權。
194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59(1)號決議,將知情權列為基本人權之一。
基本內容
(RIGHT OF INFORMATION)
1.任何被徵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對於所徵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徵信產品,都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被徵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徵信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2. 有關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鑒於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查處過程中原告的舉證負擔較重,
TRIPS協定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提供可以合理取得並足以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同時指出能夠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處於相對方的控制之下,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條件是,在適當的情況下,應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為了幫助
權利人取得證據,TRIPS協定甚至明確授權,只要並非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協調,各成員可以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將捲入製造和銷售侵權商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給權利持有人。這樣就可以大大加強查處的力度和效率。
五權說
關於知情權的範圍,我國學者的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五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
社會知情權、對個人信息了解權、
法人的知情權和法定知情權(指司法機關享有的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三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
信息知情權,因為法人知情權在本質上是經濟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與公民的知情權在性質上有較大的差別,不宜歸入同類,而法定知情權則屬國家
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體現,是權力而不是權利,也不宜歸入知情權;“二權說”,認為知情權包括知政權和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不是知情權的內容,個人知情權應屬於
隱私權的隱私知悉權能。筆者認為,知情權涉及公法、私法領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其內容應包括屬於公法領域內的事務,同時也應包括屬於私法領域內的事務,故筆者比較贊同“三權說”。即知情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個人信息知情權。
1、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事務、政府行為以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了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權利。
2、社會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興趣的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了解社會發展變化的權利。如公眾對社會新聞、股市行情、商品質量的知情權。
3、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關信息的權利。如公民有權了解其親生父母、出生時間等個人信息。
相關歷史
知情權這一概念首先在美國提出。二戰前,知情權只是新聞記者的主張和口號,二戰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認了知情權,國會則於1966年制定了《
情報自由法》,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得到其應知道的信息資料的
平等權利,1976年國會又制定了《陽光下的政府法》。
性質特徵
隨著社會的進步,信息的作用越發變得重要,其價值亦日漸提升,每個人的生活中時時刻刻都離不開各種各樣林林總總的信息。人民需要不斷地獲取各種信息來充實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選擇,可以說,現代社會可以稱之為“
信息化社會”。社會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機關掌握的,而政府機關則往往從有利於自身管理的角度隱匿所掌握的信息並妨礙公民對
政府信息的獲取與利用。為了打破政府機關的秘密主義,知情權這一概念便應運而生並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 知情權又稱為了解權或知悉權,就廣義而言,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就狹義而言則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信息的權利和尋求獲取信息的權利;後者還包括尋求獲取信息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信息的權利。同時,知情權這一概念還可以從兩個層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為報導活動前提的知情權,這是為了保障
信息傳遞者的自由,與“採訪自由”幾乎是同義的;另一方面則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選擇信息的自由。這兩個層次有著密切的聯繫,但又有著很大的差別,在當今時代後者的重要性則日漸明顯。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至少包括:
(1)取得信息的權利
(2)不經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權利
(3)印刷而無須擔心非經
正當程式受到作為“知情權”的熱心主張者,美國的
威金斯認為,該權利至報復的權利
(4)對於報導而言接近必須的設施與資料的權利
(5)傳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無視法律活動的市民的干涉的權利。
其中第(1)項的權利是最為重要的。而事實上,各種類型的國家中自始至終都存在秘密主義的傾向,各類國家都無一例外地想方設法去阻止公民獲取和利用與公共事項有關的信息。可以說知情權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這種狀況而產生的,是為了對抗政府的秘密主義的。
(二)知情權首先是一種個人權。對知情權的保障,使公民有機會充分獲取對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各種信息,使得
個人發展自身人格以及實現自身價值成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無論信息與思想的
社會價值多么低下,對於自由的社會而言,獲取信息的權利都是最基本的。[⑥]1969年聯邦德國憲法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著個人權利,它指出:儘可能從多個來源接受信息、拓寬自己的知識、發展人格乃屬人類根本性需求;並且,現代
工業社會里擁有信息對個人的社會性地位尤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權利與表現自由的基本權利一樣,是自由民主制度最為重要的前提之一。
權利範圍
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知情權也不例外。公民的行政知情權要知情到什麼程度?這是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的尺度。儘管我們已經承認知情權在整個權利體系中是極為重要的,但這絕不意味著知情權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知情權之外還存在著一些與知情權同等重要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護,諸如國家安全的利益,個人隱私的利益等,因而在某些層面上就產生了公開與保密的衝突,於是便有了知情權範圍的論題——知情權和公務秘密。那么,何為公務機密呢?台灣法學界有形式秘密說,實質秘密說,概括說以及複合說四種不同的學說來界定公務機密。台灣學者林明鏘先生在《公務機密與行政資訊公開》一文中這樣定義:凡在形式上經指定為機密之行政資訊,該機密在實質上是值得保護者謂之公務機密,即採納了複合說的觀點,從形式和實質兩方面來界定公務機密。
在明確了公務秘密的概念之後,我們必然要問在當今普遍追求公開、透明的環境中,為何還要講保守公務秘密呢?這與保守公務秘密的目的有關:
首先,現代行政固然要追求公開公正的價值取向,但同時效率對於行政而言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將所有信息都無條件全部曝光,則必然會有一部分由於行政信息的過早公開而影響行政順利執行,甚至有些行政決策未來得及執行便過早夭折。更不用說,行政機關手中掌握有很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信息,這部分信息作為一種重要的秘密信息,具有重要性、法定性和局限性等特徵,其
所有權應屬於整體上的國家,核心便在於保密權,並且這種所有權是一種對世權,其他一切主體均不得侵犯。
其次,保守一定的公務秘密還為了建立公眾對政府的信賴。因為隨著社會發展,政府越來越多地介入社會生活,因而手中便逐漸掌握了關於公眾個人性的信息,如果將這部分個人信息隨便公開,則會損害公眾對政府的信賴。同時,這種行為也侵害了公眾的隱私權。隱私權與知情權一樣都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所不同的是知情權保障了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從而達到民主;而隱私權則直接保障個人自由,以此來實現民主。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守一定的公務機密也就是必要的了。
表面看來,公務秘密與知情權是水火不容的,但實際上二者在追求民主政治及行政效率方面有著相同的目的,只不過是途徑不同罷了。因而二者應是一種相輔相成,息息相關的關係。儘管如此,公務機密和知情權畢竟還是有著各自的權利保護傾向,因而在實踐中對二者的相對取捨必然也是一個利益評判衡量的過程。
在中國的具體國情下,應如何處理這二者的關係呢?應該說,中國由於封建社會持續很久,行政秘密主義傾向成為傳統;改革開放以來所進行的政治經濟體制的改革,雖已提出了政務公開的口號,但由於缺乏具體制度而收效甚微。因此保障
公民知情權提倡行政公開應該成為我們的首要選擇,但更為重要的是如何把政治意義的口號轉化為具體的法律意義的制度建構,這才是作為一個
法律人所應關注的。當然,在公開的同時,也要注意
保密制度的完善,以平衡知情權與
國家利益、個人隱私之間的關係;但要注意的是,在劃定公務機密時一定要本著必要最小性的原則,具體例示原則以及時限性原則為指導理念,並用法律來嚴格界定公務機密的範圍,總之,在公開與限制公開之間探求平衡亦成為知情權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法律根據
知情權的法律是根據憲法,也就是說,知情權是公民的憲法性的權利。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這一權利的是1949年實施的聯邦德國
基本法,該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語言、文字和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無阻礙的依通常途徑了解的信息的權利。北歐諸國對於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分完善,比如,
瑞典的在構成其憲法一部分的《關於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檔案的公共性質”中就詳細的規定了公民獲取政府檔案的權利。世界上雖然有很多國家沒有在憲法中明確寫明這一權利,但人們一般都認為從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權存在的根據。(一)首先,從國民主權的角度講,一國的公民當然應當享有知情權,或者說是保障知情權也是國民主權理念的必要因素。現代憲政國家都承認主權在民的觀念,設計各種制度保障國民有效的參與民主決策的過程。國民作為主權通過自選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就必須充分獲取與國家管理有關的情況。否則國民便無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管理活動,無法對國家事物發表意見進而對其施加影響,國民主權的原則也就無異與空中樓閣。國民享有知情權是國民主權原則的必然前提,只有國民充分的獲取有關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參與民主政治,否則民主主義國家便無從成立。正如同
麥迪遜所說:“不與民眾信息或不與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則所謂民眾之政府或滑稽劇之序幕,不,亦為此兩者。知識無須支配無知,而且意欲相當統治者的國民必須以知識所給予的力量武裝自己。 (三)知情權還可以從憲法所規定的表現自由中推倒出來。憲法中規定的對於自由的保障,一直被任為是保障公民從國家對表達的思想、意見等行為的限制中解放出來。但是,表明自由真正實現需要信息傳達者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他不單單表達的自由,更包含有對於傳達者那裡傳來的思想、意見、信息等予以首領知悉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就將“表現自由”規定為:“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訊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表現自由”是包括尋求、傳達、接受的信息的權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權利。表現自由從信息傳遞的角度上講,是傳達信息的權利,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講,是尋求接受信息的權利,沒有接受者的參加,表現自由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憲法對公民表現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於形成和保障自由並且豐富的信息交流。而在國家只能不斷的增加、國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況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獲取和利用國家掌握的信息,就無法形成自身的思想與意見,那么,對於表現自由的思想就難以實現。所以,必然認可公民有權儘可能地獲取信息。相信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信息可以順暢自由的流通。
(四)另外,知情權也是公民的
生存權、
發展權的問題中之意。個人需要儘可能夠的信息來增長知識,形成和發展個人的人格,這些都是作為人所必須所具有的最本質的要求。有其再現代社會中,信息已成為每個人活動的基礎和動力,每個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來判斷自身的處境做出各中選擇,信息決定每個人發展與進步的重要因素,離開了信息每個人必將落後於時代而無從發展。同時,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與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諸如自然環境、社會治安、政府決策等等的許多信息,直接影響甚至威脅著個人的生存與發展。只有充分的了解這方面的信息,公民個人才能採取各種手段予以應對,趨利避害。比如,人們在準備購房時當然需要了解該地近期有無拆遷的計畫,環境污染是否嚴重、治安狀況是否良好的信息。而“公民享有知情權的另一層法律意義是通過政府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更好的實現憲法法律所規定的權利。”
保障實現
如果知情權僅僅限於憲法的解釋或是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而沒有上升為具體化的制度,則仍然是一種抽象性的權利,在個人權、參政權、請求權等方面的作用亦無從實現。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須使其具體化,制定
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制度,確立公開化的原則,明確知情權的對象,公民行使知情權的程式以及對知情權的限制等。
憲法中的知情權是公民對國家的權利,包括尋求獲取
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所掌握信息的權利。其中,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公開交容易,各國也都有相關的規定。但是,由於行政機關掌握著絕大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時有具有秘密注意的傳統,所以行政機關掌握的
信息公開不太並不容易。迄今,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以加強對公民知情權的包護。
有關信息公開立法的趨勢表現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增強政府的透明度,公開範圍日益擴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注意協調信息公開與
個人隱私、商業秘密、
國家秘密間的關係。可以說,對信息公開請求權的認可和保障知情權這一抽象性的權利得以具體化,使知情權能得到有利的保障。但是,政府出於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有時反倒會妨害到公民個人的利益、企業的利益、國家的利益等,即對知情權加以包障的利益對其他進行保障的利益之間會產生矛盾,需要加以平衡。一般而言,知情權往往會與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保護髮生矛盾。
問題現狀
在中國,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成管理國家事物、經濟文化事物、社會事物,同時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而廣大公民還擁有批評、建議,
申訴、
控告、
檢舉的權利。同時,中國公民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迄今為止,中國尚未明確對知情權做出規定,但從憲法的已有規定中足以認定該項權利在中國是有憲法基礎的。特別是,中國還是《國際人權宣言》、《公民權力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的締約國之一,知情權在中國理應得到稱認和保護。加強對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是必要的。這首先是因為在中國長期以來存在著漠視公民“知情權”,妨礙公民知悉,有關知悉的現象。
在中國,國家機關有其是行政機關長期以來處於封閉的狀態,政府機關往往是內部傳達,先內後外,逐步公開,中間環節多、實效慢、範圍窄。特別是在經濟條件下,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形成機關政府機關封鎖信息、妨礙信息傳播的習慣做法。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一下稱為《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對於保密事項規定範圍過於寬泛,界定的不太具體;加之,法律還授權有關單位和部門在確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應屬何種密級時,可“先行或推卸
責任,或者為了本部門、本人的利益而將許多本應向公眾、至少應向厲害關係人公開資料列入“內部資料”或將其作為應加以保密的資料開了方便之門。以至於許多規範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規定被作為“內部資料”的形式秘而不宣,公民不知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的規則是什麼,無所適從;或者產生糾紛以後,才知道相關部門據以做出相關處理的依據為何。而要查處這些規定往往費盡周折難如登天。這種現象不符合法制國家的原則,因為政府應以公布的法律進行統治,只有這樣才能使公民知道自己的責任所在。另外,公民希望了解自己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等的現實狀況如何,而商家也往往迫切需要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等等。但是,以提供公共產品為己任的政府機關卻往往因為各種原因,阻礙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取得這些本應可以取得的資料。在中國,絕大部分信息由政府壟斷著,公眾缺乏取得相關資料的有效途徑,這些信息資源有時不免成為某些國家機關或者某些個人獲取利益的工具,政府對於信息的壟斷使得作為社會重要信息的資源無發發揮其應有價值,造成
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經濟活動成本的相對增高,同時還易滋生腐敗,不利於政府與公眾的有效溝通與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為政者仍將公民視為單純的被動接受者,公眾的有效溝通與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為政者仍將公民視為單純的被動接受者,“公民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觀念仍根深蒂固,漠視公民“知情權”的意識仍是揮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