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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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Basic Law),是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含義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在港澳地區也有人稱基本法為該地區的小憲法。此外,德國憲法的正規稱呼就是“基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法
  • 特點: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
  • 制定者: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執行者
  • 執行者:公、檢、法、司、安等司法機關
制定的意義,實踐與構想,

制定的意義

制定基本法是中國政府的一項承諾,根本目的是要將聯合聲明及其附屬檔案一中所確認的 “ 一國兩制 ” 以國內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 這樣就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充分保障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 從這一意義上說,“一國兩制 ” 的方針政策乃是制定基本法的政策依據 。

實踐與構想

港澳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法共有160條,包括港(澳)人治港(澳),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九個章節,三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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