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教育條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教育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辦宗教課程。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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