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 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