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

指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和醫生據此作出的診斷與治療方案明了和認可。它要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作出診斷和治療方案的根據,即病情資料,並說明這種治療方案的益處、不良反應、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其他意外情況,使病人能自主地作出決定,接受或不接受這種診療,也稱知情許諾或承諾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知情同意
  • 外文名:Informed Consent
  • 套用領域:醫學
  • 必要條件:病人自主決定
  • 適用對象:醫患關係
  • 別稱:知情許諾、承諾
名詞簡介,歷史淵源,特徵,具體問題,

名詞簡介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和醫生據此作出的診斷與治療方案明了和認可。它要求醫生必須向病人提供作出診斷和治療方案的根據,即病情資料,並說明這種治療方案的益處、不良反應、危險性及可能發生的其他意外情況,使病人能自主地作出決定,接受或不接愛這種診療,也稱知情許諾或承諾
在心理諮詢中,知情同意指在與當事人確立諮詢關係之前,諮詢師有責任向當事人說明自己的專業資格、理論取向、工作經驗、諮詢或治療過程、治療的潛在風險、目標及技術的運用以及保密原則與諮詢收費等,以利於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諮詢治療

歷史淵源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納粹德國和日本法西斯用抓獲的戰俘和關進集中營的平民做醫學毒氣和細菌武器實驗,殘害了許多無辜的生命。戰後醫學界人士正視人類醫學史上這種罪惡,鄭重提出了《紐倫堡法典》。在宣言中強調病人的知情權,醫生應該尊重病人的權利。知情同意既是醫生的義務,也是病人權利。
其倫理意義:
①它是自主原則的體現。它強調病人的尊嚴、人格和自由必須受到尊重,強調病人有權了解所採用的醫療措施、主管醫生的情況、總的醫療方案、費用以及他們可能有哪些選擇等。
②它有利於建立合作的醫患關係。知情表達了醫患之間對治療方案、措施的相互了解,同意更是體現出建立平等協作基礎上的醫患關係,體現了醫患之間都是主體,有利於醫患合作,使治療更易達到預期的目的。
③它可減少醫生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特徵

①義務性。當病人從醫生那裡了解到有關情況,而醫生在徵得病人同意後,就意味著相互承擔了義務。
②共識性。反映了病人的意願和認識與醫務人員相同,醫師的診療得到病人認同。
③自願性。同意必須是自覺自愿的,而不是在某種壓力或欺騙下作出的。
根據《紐倫堡法典》精神,知情同意的運用應具備或符合嚴格的倫理學條件。
①“知情”的條件:醫生動機和目的完全是為了病人的利益;有自主能力的病人並有知情的自願要求;醫生向病人提供讓其作出決定的有關病情的足夠信息;醫生向病人作充分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②“同意”的條件:病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即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合法權利;病人對作出明智的決定有充分的理解力;病人有作出決定的充分知識。

具體問題

知情同意中應注意的具體問題:
① 關於提供信息的限度:使病人知情的介紹要遵循因人而異的原則,要從具體的年齡、知識、病情等情況出發,使其知情達到最高限度。強調貫徹保護性原則,既要講清病情及各種治療措施的利弊,又不使病人受到巨大刺激,更不能使知情同意原則成為病人心理上的負擔。使病人知情的介紹還應該堅持少而精的原則,以能使病人了解醫療措施的主要利弊,能夠加以選擇為限度。
② 關於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一般應該是病人的至親(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近親以及合法的監護人。在我國選擇代理人同意的順序應是親屬-親戚-單位領導。對代理人的要求一是本人要有行為能力,能夠理智判斷;二是與病人無利益或情感上的衝突,即能夠真正代表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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